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6.2.1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其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的距离一般不应小于300m。
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表6.2.2 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
注:日处理能力超过20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厂,超出部分用地面积按30㎡/(t·d)递增计算;日处理能力不足150t/d时,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h㎡。
6.2.3 生活垃圾焚烧厂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2.1 近年来我国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水平及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但考虑焚烧厂对城市生活区可能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规定新建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不宜邻近城市生活区布局。参照 《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1/768-2013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 [2008] 82号)等,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并规定新建项目对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的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m。结合对国内部分城市的调研,目前大多数生活垃圾焚烧厂距城乡居住用地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大于300m。
6.2.2 参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05]157号)规定了焚烧厂的综合用地指标。根据对部分城市的调研,在全国各地提供该项数据的60座焚烧厂中,实际用地面积小于1h㎡的仅2座,从满足基本工艺和环保措施的用地要求来看不小于1h㎡的规定基本合理。
6.2.3 为减轻生活垃圾焚烧厂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并明确绿化隔离带位于焚烧厂用地内沿周边设置。若生活垃圾焚烧厂与其他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结合设置,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对绿化隔离带进行设置。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