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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6.5.1 餐厨垃圾应在源头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并密闭运输,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布局。
6.5.2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用地边界距城乡居住用地等区域不应小于0.5km。
6.5.3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综合用地指标不宜小于85㎡/(t·d),并不宜大于130㎡/(t·d)。
6.5.4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5.1 原规范中无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相关规定,但近年来餐厨垃圾受到的重视日益增强,各地也在逐步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为指导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规划,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对餐厨垃圾收运方式、集中处理设施布局原则进行了规定。为了集约用地、便于管理,提出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宜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集中设置。
6.5.2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规定了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距离城乡居住用地的距离。
6.5.3 根据对全国30余个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研究分析,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处理工艺对占地面积指标的影响较小,95%以上的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用地面积在85㎡/(t·d)~130㎡/(t·d)。考虑到防护的相关要求,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宜过小。另外,从集约用地的角度,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宜过大。
6.5.4 本条对餐厨垃圾集中设置原则进行了规定,同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并明确绿化隔离带位于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内沿周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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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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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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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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