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的相关参数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若无资料时,可按照本标准选取。
3.1.2 根据预测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确定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模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水平。
3.1.3 确定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规划规模时,应统筹考虑镇 (乡)村地区的需求。
3.1.1 根据调研,全国不同区域各级各类城市生活垃圾产量的人均指标因地方产业、城市功能及市民生活习惯的差异相差较大,所以在预测生活垃圾产量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相关参数。
3.1.2 由于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在全国范围内尚处于推进阶段,各地的差异较大,暂时无法给出统一的分类收集和回收的目标水平。在进行生活垃圾产量预测时,应结合当地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现状水平及发展目标,科学确定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的规划水平。
3.1.3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的规划规模应统筹考虑其服务范围内镇 (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产生量。镇 (乡)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下一节:3.2 预测方法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