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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共厕所
7.1.1 根据城市性质和人口密度,城市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按每平方千米规划建设用地3座~5座选取;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偏低、居住用地及公共设施用地指标偏高的城市、山地城市、旅游城市可适当提高。
7.1.2 商业街区、市场、客运交通枢纽、体育文化场馆、游乐场所、广场、大中型社会停车场、公园及风景名胜区等人流集散场所内或附近应按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
7.1.3 公共厕所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2 公共厕所应以附属式公共厕所为主,独立式公共厕所为辅,移动式公共厕所为补充;
3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影响主体建筑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4 公共厕所宜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合建;
5 在满足环境及景观要求的条件下,城市公园绿地内可以设置公共厕所。
7.1.4 各类城市用地公共厕所设置标准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注:1 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重要性确定。特殊区域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共厕所可突破本标准面积上限。
2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指标不含城市道路用地 (S1)和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
3 绿地用地指标不包括防护绿地 (G2)。
7.1.5 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宜符合表7.1.5的规定。
表7.1.5 公共厕所设置间距指标
7.1.6 商业街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建筑标准不应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道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应低于三类标准。
7.1.1 公共厕所是供社会公众使用、一般设置在道路旁或公共场所的厕所,不包括其他设在建筑物、场所和设施内部的供顾客、游客和内部人员使用的厕所;这里要强调的是可供所有的公众全天候使用的厕所才是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平均设置密度、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与城市性质和规模有关,各城市存在一定差异。调研显示,原规范 “3~5座/k㎡”的标准基本合理。山地城市考虑地形的影响,旅游城市由于外来游客较多,故公共厕所的密度相对较高。
7.1.2 公众聚集和流动频繁的场所对公共厕所的需求大,不同规模的设施对人流的吸发量差别较大,应根据实际流动人群需求设置公共厕所。
7.1.3 将公共厕所设置在人流较多的道路沿线、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可提高公众如厕的便利性。
附属式公共厕所指依附于其他建筑物,不单独占地的公共厕所。城市地区的土地资源有限,建设附属式公共厕所有利于集约用地。由于建设时序的影响以及重大活动的需求,在部分区域或特定时间内需要设置移动公共厕所满足人的如厕需求。
为保证附属式厕所对外开放,便于行人使用,并减小对主体建筑内部功能的影响,本条规定附属式厕所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当公园绿地连片且面积较大,或当公园绿地沿城市道路平行并连续长距离布置时,可在其公园绿地内部设置公共厕所以满足行人的如厕需求。对于用地紧张且公共厕所不足的旧城区,公共厕所也可在公园绿地内设置。将公共厕所设在公园绿地内时,公共厕所建筑应与公园绿地的环境、景观相协调。
7.1.4 为了方便使用,公共厕所基本设置在道路沿线,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中落实公共厕所点位时,一般是先根据用地性质和相应的设置密度标准测算需求量,再根据各类型道路的设置间距标准在空间上落实。为此,取消了原规范中用地设置间距标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结合本次调研情况,对各类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密度标准进行了重新分类,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中关于公厕服务半径的要求,补充了绿地内公共厕所的设置密度标准。
根据调研,近几年新建的公共厕所普遍面积较大,标准较高,原规范中居住区设置的公厕面积上限偏小。本次对居住区内设置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适当放宽,对其用地面积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同时,考虑到部分公共厕所需要进一步设置婴儿卫生台、母婴独立卫生间以及其他辅助设施和服务,建筑及用地面积可突破本标准面积上限。
7.1.5 沿道路设置的公共厕所间距与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基本一致。由于在城市规划中往往是针对片区确定其功能,如商业区、生活区等,所以对公共厕所设置位置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7.1.6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了景观环境要求及使用对象的需求。景观环境要求高或使用对象以旅游者为主的厕所可选择较高标准的厕所。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及旅游区的很多公共厕所已超过一类标准,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公共厕所一类标准已不是最高标准,故根据景观环境要求及服务对象需求可以选择超过一类标准的公共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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