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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一般包括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5.1.2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宜布局在服务区域内并靠近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场所,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环境卫生转运设施的布置应满足作业要求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便于垃圾分类收运、回收利用。
5.1.1 转运是指将各收集点清运来的垃圾集中,再换装到大型的或其他运费较低的运载车辆或船舶中继续运往处理处置场的行为和过程。环境卫生转运设施指用于转运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工程设施。本章对于目前使用较多的两种转运设施,即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垃圾转运 (粪便)码头作出了选址和规模要求。
5.1.2 本条规定了环境卫生转运设施选址的通用条件及基本工作条件要求。环境卫生转运设施在选址上既要具备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也要满足经济运距、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部分转运设施还未能完全达到对周边无影响作业,为避免垃圾转运作业时的二次污染影响,以及潜在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社会或心理上的负面影响,本条对转运设施设置的避让条件作出了规定。若必须选址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区段时,应对转运设施建设形式进行优化,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以提升其污染控制水平和增强其环境和谐度,减轻周围居民视觉感官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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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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