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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粪便处理设施
6.6.1 粪便应逐步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在城市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地区及化粪池使用较为普遍的地区,未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统一处理的粪便与化粪池粪渣污泥应单独设置粪便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6.6.2 粪便处理设施应优先选择在污水处理厂或污水主干管网、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用地范围内或附近;规模不宜小于50t/d。
6.6.3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应根据粪便日处理量和处理工艺确定,并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 粪便处理设施用地指标
6.6.4 粪便处理设施与住宅、公共设施等的间距不应小于50m。粪便处理设施在单独设置时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
6.6.1 目前国内外粪便处理主要采用两种模式:三格化粪池+污水处理+粪便处理模式和管道收集+污水处理模式。通过本次调研分析及专题研究发现,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排水管网的普及,粪便清运量自2005年后便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将粪便经污水管网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在国内已成为主要方式,而粪便处理厂仅作为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及化粪池使用较为普遍的旧城、城中村等地区粪便处理的补充。
6.6.2 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规定了粪便处理设施的选址原则和低限规模。
6.6.3 本条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对于粪便处理设施的用地规模作出了相应规定。
6.6.4 本条保留原规范中粪便处理设施与住宅、公共设施等保持不小于50m的间距的规定。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设置绿化隔离带,并明确绿化隔离带位于粪便处理设施用地内沿周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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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预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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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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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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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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