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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6.3.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外、地质情况较为稳定、符合防洪要求、取土条件方便、具备运输条件、人口密度低、土地及地下水利用价值低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水源保护区、地下蕴矿区及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内,距农村居民点及人畜供水点不应小于0.5km。
6.3.2 综合考虑协调城市发展空间、选址的经济性和环境要求,新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位于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且用地边界距20万人口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5km,距20万人口以下城市的规划建成区不宜小于2km。
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用地内沿边界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6.3.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应小于10年。
6.3.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污染危害性大、影响因素多、涉及面广,加之使用年限长、占地面积大,其规划选址应从社会、环境、经济、环保、工程可行性等多方面慎重考虑。同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还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才能确定场址。
6.3.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一旦建成,其使用年限一般都在10年以上,为了不影响城市空间拓展,规定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不应选址在城市主导发展方向上,并保证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与城市规划建成区保持一个最低限度的间距。同时,考虑到城市规模不同其空间拓展的速度和范围有所差异,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与不同规模的城市的规划建成区间距作出差别化的规定。从对国内部分城市的调研情况来看,大多数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能满足这一间距要求。
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以外,将其周边一定范围的用地规划为防护绿带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对周边的影响。填埋场卫生防护分为两个层级:参照现行行业标准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要求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隔离带,并明确绿化隔离带位于填埋场用地内沿周边设置;沿用原规范第4.5.3条在用地外沿周边宜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护绿带。
6.3.4 参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 [2005]157号)及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的相关规定,卫生填埋场使用年限应不小于10年,在对其进行规划选址时应考虑足够的库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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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基本规定
- 3 城市生活垃圾产量预测
- 3.1 一般规定
- 3.2 预测方法
- 4 环境卫生收集设施
- 4.1 一般规定
- 4.2 生活垃圾收集点
- 4.3 生活垃圾收集站
- 4.4 废物箱
- 4.5 水域保洁及垃圾收集设施
- 5 环境卫生转运设施
- 5.1 一般规定
- 5.2 生活垃圾转运站
- 5.3 垃圾转运码头、粪便码头
- 6 环境卫生处理及处置设施
- 6.1 一般规定
- 6.2 生活垃圾焚烧厂
- 6.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 6.4 堆肥处理设施
- 6.5 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 6.6 粪便处理设施
- 6.7 建筑垃圾处理、处置设施
- 7 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 7.1 公共厕所
- 7.2 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
- 7.3 洒水(冲洗)车供水器
- 7.4 环卫工人作息场所
- 本标准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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