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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客运作业及附属用房
5.6.1 客运作业用房宜根据使用需要设置客运值班室、检补票室、公安值班室、综控(广播)室、上水工室、卸污工室、开水间、安检室及与运营有关的其他房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补票室应设在候车区(厅、室)、出站口、检票口附近,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2㎡/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10㎡。存放票款、票据的检补票室应有防盗设施。
2 上水工室和卸污工室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3㎡/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8㎡。
3 铁路客站内旅客相对集中处应设置公安值班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6.2 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交接班室、间休室、更衣室、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清扫室(含工具间)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设交接班室,其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1㎡/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30㎡。
2 间休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的2/3按不小于4㎡/人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20㎡。
3 更衣室使用面积应根据最大班人数按不小于1㎡/人计算确定。
4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宜设置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等生活用房。
5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的旅客公共区宜设置清扫工具间。采用机械清扫时,应设置清扫设备存放间。
6 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应在行包及职工工作场地附近设置厕所和盥洗间。
5.6.3 客运管理办公用房宜包括站长室、车站会议室、办公室、备班室、备品室等,办公用房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
5.6.4 铁路客站应根据需要设置技术作业用房。技术作业用房应分类集中设置,并应避免强弱电相互干扰。
5.6.5 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宜与行车室合设,并宜临近消防控制室设置。小型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可与检票室合设。
5.6.6 铁路客站应设禁止携带物品暂存间。
条文说明
5.6.1 关于客运作业用房的说明:
1 检补票室是供客运服务人员在接、发客车间隙内临时休息的处所,室内仅设有桌椅等,按每人2㎡的使用面积可以满足使用要求。由于小型及部分中型铁路客站客运服务人员较少,所以一般仅设一间检补票室,但也要有足够空间,故本款规定最小使用面积为10㎡。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客运服务人员接发列车业务量大,在站台及出站口附近设检补票室以方便使用。
3 铁路客站站房内设置公安值班室是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其使用面积是根据公安部门相关规定确定的。
5.6.2 关于交接班室、更衣室以及附属生活用房的说明:
1 客运服务人员一般采用多班制工作,上班前在交接班室进行点名,传达有关事项。交接班室的使用情况与一般会议室相似,故规定其使用面积每人不小于1㎡。
2 按作息制度,客运服务人员、售票人员及行包作业人员允许值班期间轮流休息。因此,各种规模的铁路客站均设置间休室。由于只有部分当班人员使用间休室,故本款规定按最大班人数的2/3计算。使用面积是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中6人间最低面积指标定为双层床每人使用面积4㎡确定的。
4 为改善铁路客站职工工作条件,本款规定了设置职工活动室、浴室、就餐间等设施的要求。
5.6.3 调研中多次收到运营部门反馈的意见:铁路客站的办公设备区房屋普遍进深大,平面布置工艺要求高,外窗洞口位置和面积受到站房建筑立面效果限制,办公用房无自然通风采光,办公环境差。本次修订,要求办公用房设计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改善铁路职工办公环境。
5.6.5 功能相近的生产房间合设或临近布置,有利于提高车站生产办公及设备用房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占用,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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