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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电梯与自动扶梯
6.4.1 旅客进站、出站通道上宜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水平换乘距离大于300m的换乘通道宜设置自动人行道,自动人行道倾角不应大于12°。
6.4.2 室外运行的自动扶梯宜设顶棚和围护设施,电梯、自动扶梯应设置排水设施。
6.4.3 自动扶梯应采用公共交通型,并应具有变频调速功能。自动扶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旅客进站、出站通道上的自动扶梯,与楼梯并排设置时,倾角宜采用23.2°;单独设置时,倾角可采用23.2°或27.3°。
2 自动扶梯额定速度宜为0.5m/s。
3 梯级深度不应小于0.38m,水平梯级踏面不应小于3级。
6.4.4 自动扶梯工作点与前方影响通行固定设施的距离不应小于8m;两台相对布置自动扶梯工作点的间距不应小于16m。自动扶梯与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与楼梯第一级踏步的距离不应小于12m。
6.4.5 电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用电梯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000kg。兼做物流通道时,其额定载重量不应小于1600kg。
2 客用电梯额定速度宜为1m/s,且不应小于0.63m/s。
3 客用电梯门宜采用双扇中分门,宽度不应小于1m,且不应朝向铁路线路方向。
4 货运电梯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6 自动扶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0m,也不应大于1.10m。提升高度12m及以上的自动扶梯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6.4.7 自动扶梯与站台交界处地面宜高出站台面0.02m,且应采用缓坡与站台面相接。
条文说明
6.4.1 自动人行道倾角依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2011第5.2.2条要求确定。
6.4.3 关于自动扶梯的说明:
1 条文中旅客进站、出站通道指设置在旅客进站流线、出站流线和换乘流线上的客流通道,一般包括集散厅通往候车区(厅、室),候车区(厅、室)通往站台,站台与天桥地道间的通道,不包括站房内通往站内商业设施等附属设施的通道。
23.2°视倾角扶梯初期投资与标准倾角扶梯比较增加10%~15%,但23.2°视倾角的扶梯是路内大量采用的产品,与并行的楼梯角度协调性较好。考虑视觉效果,推荐与楼梯并行的扶梯采用23.2°视倾角。
2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5.1.15条规定中有0.5m/s和0.65m/s两种额定速度。由于铁路旅客大多携带行李,考虑安全因素,本款采用较低额定速度。
3《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第5.3.2.2.2条和第5.7.2.1条要求,一个梯级深度不应小于0.38m,水平移动距离不应小于0.8m,考虑铁路旅客携带行李等因素,本款要求水平梯级踏面不少于3级。
6.4.4 本条依据《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10621-2014第20.2.9条制定。
6.4.5 本条参考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有关要求制定。考虑铁路客站人员较多,且大多携带行李。因此,适当提高了客用电梯额定载重量和额定速度。
6.4.6 本条依据《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GB16899-2011第5.5.2.1条制定。考虑铁路客站人员较多和安全因素,提高了扶手最低高度的要求。提升高度过高的自动扶梯容易给旅客带来恐惧心理。经调研,铁路客站扶梯常见11.5m提升高度,大部分未采取额外的安全措施。为易于操作并减少提升高度过高给旅客带来的恐惧心理,采用12m提升高度作为设置安全措施的分界线。目前自动扶梯较常见的安全措施是增加防护栏杆。
6.4.7 自动扶梯与站台交界处地面高出站台面0.02m,主要是为防止站台面飘落的雨水或融化后的雪水流入自动扶梯内部。
6.4.7 自动扶梯与站台交界处地面高出站台面0.02m,主要是为防止站台面飘落的雨水或融化后的雪水流入自动扶梯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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