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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方案应根据铁路客站站房建筑规模、周边环境、当地能源条件和国家节能减排及环保政策等综合确定。
8.1.2 铁路客站站房设备区空气调节系统应独立设置;公共区与办公区空气调节系统宜分开设置。
8.1.3 供暖、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和输配系统的风机、水泵等用能设备宜采用国家1级能效等级的产品和设备。
条文说明
8.1.2 对于使用时间、负荷需求不一致的空气调节区域,如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会造成能源浪费。所以,不同功能区的空气调节系统最好分开设置。
8.1.3 本条依据《铁路节能设计规范》TB 10016-2016第4.3.6条制定。国家对节能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对于铁路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均推荐选择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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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一般规定
- 8.2 室内外空气设计参数
- 8.3 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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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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