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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6.5.1 铁路客站应设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系统应设置在车站广场、站房、站台、天桥、地道、城市通廊等部位。
    2 导向系统可采用静态或动态标志。
    3 导向系统的设置应安全、规范、系统、醒目、连续、易于辨识。
    4 不同功能的导向系统应互相区别和易于辨识,当受空间条件限制时应满足主要功能要求。
    5 导向系统应与市政导向系统协调并衔接。
    6 静态标志与动态标志应协调设置,导向系统与室内外装修应协调设置。
6.5.2 铁路客站应设置旅客进站和出站动态标志。进站动态标志应设置在进站口、候车区(厅、室)、售票厅、进站通道、站台等旅客进站流线区域;出站动态标志应设置在出站通道及出站集散厅等旅客出站流线区域。
6.5.3 铁路客站导向标志应设置在通向目标的主要流线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站导向标志应自车站广场范围内的公交汽(电)车站、出租车站、停车场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开始,沿旅客进站流线至进站口、候车区(厅、室)、售票厅、检票口、站台等区域进行设置。
    2 出站导向标志应自站台开始,沿旅客出站流线至出站通道、出站口等区域进行设置。
    3 在道路和通道需要作出方向选择的节点处、换乘区应设置导向标志。设置位置和间距可根据标志设施版面大小、光线和照度、空间环境、观察距离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6.5.4 铁路客站应在下列场所设置位置标志:
    1 车站广场、车站范围内的公交汽(电)车站、停车场、出租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点等配套设施。
    2 售票用房、自动售(取)票机、进站口、出站口、行包托取处、候车区(厅、室)、检票口、站台等客运服务设施。
    3 国境(口岸)站的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联检设施,免税店等。
    4 站房公共区的问询处、公安值班室、小件寄存处、厕所、母婴服务设施、公用电话、饮水处、自动取款机、商业服务设施等旅客服务设施。
6.5.5 铁路客站宜在旅客进站和出站集散厅、换乘区设置车站总平面示意图,各进站层宜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相应楼层的平面示意图和信息索引标志。站房售票厅、进站口、候车区(厅、室)、换乘区宜设置提示旅客的信息标志。
6.5.6 站台站铭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雨棚的站台每侧至少应设置2个垂直于线路方向的悬挂式站铭牌和2个平行于线路方向的附着式站铭牌。
    2 无雨棚的站台每侧至少应设置2个平行于线路方向的柱式站铭牌或框架式站铭牌。
    3 站铭牌应醒目、坚固,与基体连接牢靠。
6.5.7 除仅停靠始发动车组列车的站台外,其他停靠动车组列车的站台应设置动车组车厢位置地面指示标志。
6.5.8 铁路客站应面向广场设置站名标志,其位置、字体、大小应满足车站周边旅客识别需求,并应与车站建筑相协调。
6.5.9 铁路客站无障碍设施应设置无障碍标志,并应在进站流线和出站流线上设置相关导向标志,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6.5.10 在站台的醒目位置,站台安全护栏处,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下楼梯、自动扶梯处、标高变化处等存在潜在危险的处所,应设置安全标志,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相关规定。
6.5.11 铁路客站室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5.12 静态标志的图形符号及相关要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态标志可由图形、符号、文字或其组合形式表示。
    2 静态标志的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3 静态标志中文字、图形的构成和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GB/T 20501的相关规定。
6.5.13 公共信息导向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导向设施设置方式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摆放式、柱式、台式、框架式、地面式等。
    2 导向设施依附的基体应能承受标志设施荷载,且导向设施及其与基体的连接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
    3 导向设施不应采用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材料。灯光型标志设施的材料应具有防火性能,电气材料应具有绝缘性能。
    4 静态标志设施设置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悬挂式和悬挑式标志设置在室内时,其下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2m;设置在室外时,其高度应根据下部的通行要求确定。
    2)附着式导向标志设施的上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
    3)附着式位置标志设施的上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6m,当需要在较远距离被识别时,附着式位置标志设施的下边缘与安装处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0m。
    4)其他形式标志设施设置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的相关规定。
    5 地面导向标志材料的耐磨、耐候、易清洁和防滑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16311的相关规定。
    6 室外安全标志及导向标志宜采用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
    7 导向设施应便于检修。

条文说明
6.5.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是指由导向标志、位置标志、综合信息标志等要素构成的引导人们在公共场所进行有序活动的标志系统。铁路客站范围内设置规范、系统、醒目、易于辨识的公共信息导向系统,可以使旅客减少问询,顺利到达目的地,同时也可减轻车站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2 静态标志主要指显示固定图形、符号和文字等公共信息的标志;动态标志主要指通过电子屏幕显示动态信息的标志。
    3 安全是指导向系统不应该存在任何造成人体伤害和行车安全的潜在危险;规范是指导向系统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系统是指不同功能的导向系统既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使整个车站的导向系统成为一个有机整体;醒目是指导向系统与周围环境有明显区别,设置位置显而易见,便于旅客识别;连续是指将各个标志关联起来,前后呼应,避免出现引导信息断链。
6.5.3 旅客到达车站后一般会尽快上车或离开车站。因此,到站和离站导向标志应该设置在旅客进站和出站的主要流线上。明晰的导向标志不仅可减少旅客问询和停留时间,还可提高旅客车站的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当车站设有公共汽车站、出租车站、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等多种交通设施时,沿各类旅客流线设置进站、出站及换乘导向标志,可以最大限度帮助旅客建立方向感,明确自身的位置和行走路线。在道路和通道改变方向或出现方向分歧处及换乘区,旅客容易迷失方向,此处设置导向标志利于旅客确定行进方向。
6.5.5 设有立体广场或地下广场或与城市轨道交通相结合的大型和特大型旅客车站,进出通道很多,旅客流线复杂,旅客在进入或离开车站时,很想明确自己的位置和想要达到的处所。在车站的进站、出站集散厅及换乘区设置标明旅客当前位置的总平面示意图或各层平面示意图以及相应的信息索引标志会使旅客对自己的位置和整个车站的功能布置、注意事项、车站业务一目了然,方便旅客到达目的地。信息标志指提示旅客注意事项、车站业务等的揭示揭挂标志。
6.5.6 站台上设置站铭牌,主要是为了列车进站时,旅客可以识别当前所停车站的名称,确定所停车站是否为自己的目的地。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停车、发车间隔越来越短,为使旅客能快速识别站名,防止误降,在站台上明显位置应该设置站铭牌。为此中国铁路总公司在2013年发布了《关于加强高铁车站站台站名标识的通知》(运营客管函〔2013〕456号),该通知要求各高速铁路车站按照“实用美观、便于识别”的原则,充分利用站台既有无障碍电梯、进出站地道围栏、基本站台栏杆、广告牌等站台设施,补充站名标志。此外,该通知要求每个站台在既有2个站名标志的基础上,新增标志原则不少于2个,这为站台站铭牌设置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3 基体是指标志连接固定的部位,一般包含该部位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体系的支撑结构。
6.5.7 本条规定设置动车组车厢位置地面指示标志是为了方便旅客乘降,加快站台乘降速度。
6.5.8 铁路客站是城镇中重要的交通建筑,站区周边交通繁忙,来站旅客在很远就能识别车站建筑物。因此,站名标志设计非常重要。站名标志一般面向广场和城市,设置在铁路客站站房的外立面,也不排除设置在其他位置,但其设置要与站房建筑风格相匹配,与建筑融为一体,不突兀,不单调,并满足旅客远视距识别的需求。
6.5.10 在旅客发送高峰,特别是节假日和季节性客运高峰时段,人员非常密集。有些高架候车室的检票口平台距楼梯很近,当大量旅客携带行李由平台下楼梯时,后面的旅客可能由于前面人多看不到台阶,很容易发生危险。另外,有始发和终到列车的车站,大量旅客同时拥挤在进站或出站通道的楼梯或自动扶梯等处,也非常容易发生危险。尤其是老人、儿童、孕妇和携带婴幼儿的妇女,在这些场所更易发生危险。所以,需在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和其他必要处所设置标志以提示旅客注意安全。
    安全标志是防止旅客误走、误动引发人身伤害和其他安全事故的重要标志,未设安全标志或安全标志设置不当引发的事故很多。因此,在旅客活动场所凡可能因误走、误动、不了解情况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处所,都要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站台是事故易发场所,特别是高站台,虽然站台边缘有明显的安全警戒线,但还是容易发生旅客掉下站台的事故。现代化地铁站为防止此类事故发生设置了全封闭的站台门,但由于铁路车站不同于地铁车站,无法设置全封闭的站台门。因此,可以在站台的明显位置设置旅客进入站台后的安全注意事项或相关安全标志。例如,中国铁路总公司在2014年10月发布了《关于在高站台增设警示标志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14〕2477号),强调在未设置站台门的高站台,地面应设置“当心间隙”的安全提示,设置站台门的高站台,门框右侧也需设置相关安全标志。
6.5.13 关于公共信息导向设施的有关说明:
    4 静态标志设施的设置高度是依据《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设置原则与要求 第1部分:总则》GB/T 15566.1-2007的有关要求确定的。该标准规定“室内悬挂式标志载体的下边缘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20m”。对于室外悬挂式标志,情况相对复杂,例如站台上会有消防车、行包车、备品车、垃圾车等通行。所以,对于室外悬挂式标志需充分考虑标志下部的通行条件。原规范对于悬挂式标志设施的下边缘与地面的垂直距离没有考虑设置在室外时的这些情况,故本款对原规范进行了增补。
    7 标志箱体内的光源等部件有更换和检修要求。因此,在设施的设计中要考虑检修的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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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 TB10100-2018(202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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