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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照明
10.3.1 铁路客站站房照明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可根据功能需求设置分区一般照明。
2 售票口、安检口、业务办理窗口、盥洗台等场所宜设置局部照明。
3 办公区、设备区应设置一般照明。
10.3.2 铁路客站站房照明种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办公区、设备区均应设置正常照明,灯具布置应有利于分组控制。
2 公共区以及与行车直接相关的信号设备、消防和报警设备机房等重要房间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在影响航空安全的站房建筑物上,应根据相关规定设置障碍照明。
4 景观照明可根据需要设置。
10.3.3 灯具安装高度在6m及以下的场所,宜选用三基色T5或T8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发光二极管(LED)灯。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场所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发光二极管(LED)灯。
10.3.4 铁路客站站房高大空间宜采用直接照明,灯具宜分组集中布置。
10.3.5 铁路客站站房内开敞式商业用房区域所在的公共空间照明设计,应从分区控制、照度控制等方面统筹考虑。
10.3.6 当正常照明为荧光灯、LED灯时,可采用部分荧光灯、LED灯作为应急照明;当正常照明为金属卤化物灯时,可采用卤钨灯或LED灯作为应急照明。
10.3.7 站台区域灯具设置应满足安装、检修及与接触网带电体的安全距离要求。
10.3.8 照明灯具应安装在符合受力条件的结构上,站房公共区灯具和光源固定应牢固,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10.3.9 照明灯具及其相关设备的设置位置和安装方式应满足后期维护要求,必要时可配备专用维护设备。
10.3.10 铁路客站景观照明应结合市政布局、建筑特征、地域文化确定设计方案,并应与其相邻建筑相协调。
条文说明
10.3.4 依靠反射光间接照明不利于节能,故要求一般采用直接照明。分组集中布置是相对于单个灯具均匀布置而言,目的是减少灯具分布点的数量,以使灯具尽可能结合结构桁架内等处的检修马道设置,避免维护死角。
10.3.8 只有安装在符合受力条件的结构上,灯具的稳固性才有保障。对于卡装式灯具,为防止卡装装置失效导致灯具掉落伤人,采取安装保护吊链等防坠措施是简单易行的选择。站房室内公共场所高度一般大于4m,这种情况下光源脱落极易造成人身伤害。所以,采用带保护罩、网或格栅的灯具是防止光源脱落的有效措施。
10.3.9 安装在高处的照明设备,其维护条件包括设置马道、加强龙骨、吊篮、滑道车等。专用维护设备常见的有云梯、蜘蛛车等移动式高空作业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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