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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适应我国疾病预防控制事业的发展,保证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建筑在设计、施工和验收方面符合使用功能、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疾控中心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
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规范的原则,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应在满足基本功能、实现工艺设计要求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
1.0.4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的规定。
1.0.5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的有关规定。动物实验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及《实验动物设施建筑技术规范》GB 50447的有关规定。
1.0.6 疾控中心建筑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 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保证疾控中心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疾控中心建筑的工程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1.0.2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除为省、地(市)、县级疾控中心的新建、改扩建提供依据外,本规范也为其他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如独立设置的职业病及各种地方性疾病等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功能用房建设提供了参照依据。
1.0.3 疾控中心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适应和满足社会对疾病预防控制和服务的需求,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正确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坚持科学、合理、适用、节约的建设原则,在保证基本设施建设的科学性和先进性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工艺的合理性和适用性,保障疾控中心的功能实现和节地、节水、节材、节能、保护环境的要求,结合运行管理模式,力求达到使用方便、实用美观、安静舒适、建筑内部空间可灵活变化,并可持续发展。工艺设计是疾控中心设计过程中重要的设计阶段,是疾控中心建筑工程设计的依据。工艺设计分为工艺方案设计和工艺技术条件设计两个阶段。工艺方案设计必须明确疾控中心的规模、基本功能定位和任务、实验室组成、主要流程等功能需求;是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依据。工艺技术条件设计必须明确疾控中心的实验工艺条件、实验室工程技术指标和参数、实验家具技术指标和参数、实验检测设备仪器的技术指标和参数等技术需求;是疾控中心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应在建筑初步设计前完成。
1.0.5 生物安全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的建设要求已有专门的规范论述,本规范不另行规定。
1.0.6 本条明确了本规范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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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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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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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 10.1 建筑要求
- 10.2 机电系统要求
- 11 施工要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装饰
- 11.3 空调净化
- 12 工程检测和验收
- 12.1 工程检测
- 12.2 工程验收
- 附录A 疾控中心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配置
- 附录B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
- 附录C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
- 附录D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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