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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紧急事故报警


8.7.1  疾控中心应建立紧急事故报警系统。

8.7.2  疾控中心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根据工程规模、管理体制及使用要求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中心,地(市)级疾控中心宜设紧急报警中心,县级疾控中心应设紧急报警站;

    2  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的实验室门口应设紧急报警按钮,且每个实验区的出入口应至少设一个紧急报警按钮;

    3  在发生故障区域的出入口及相关区域应设置明显的紧急灯光显示标识;

    4  现场和紧急报警中心均应设有声光信号,其报警电器应便于操作,且应设置防止误操作措施;

    5  紧急报警中心或紧急报警站应能对紧急事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应具有完善的通信功能;

    6  紧急报警中心应能显示报警信息发生的场所,并应记录事故和储存历史数据;

    7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巡检功能和恢复系统正常工作的功能;

    8  紧急报警中心应具有与上、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络的通信功能。

8.7.3  紧急事故报警系统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简单、可靠、耐久、便于扩展;

    2  宜与实验室环境条件保障设备监控系统联网;

    3  应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少于30min。

8.7.4  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或其辅助用房、危险品库房等应设紧急报警站。

条文说明

8.7.1  根据疾控中心的工作职能,它承担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疫情收集及报告、反生物与化学恐怖事件等重要任务,因此建立一套有效的紧急事故报警系统是非常有必要的。当发生紧急事故时,该系统应能及时报警,以便于管理人员能采取紧急事故的处理措施,从而防止紧急事件的进一步扩大,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政治、经济等影响。

8.7.2  本条列出了紧急事故报警系统的基本功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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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筑技术规范 GB50881-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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