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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一般规定
5.1.1 疾控中心的各类永久性建筑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50年,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5.1.2 各类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关于“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规定。其中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含地下室和技术夹层)应按特殊设防类建筑设防。
5.1.3 抗震设防类别为特殊设防类的实验室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按批准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且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
5.1.4 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规定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结构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5.1.1 本条根据《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的有关条文制定。对新建的疾控中心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其结构安全等级应尽可能采用一级。对改建成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局部建筑结构宜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强加固。
5.1.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的第4.0.6条及第6.0.9条,分别对各类疾控中心建筑及科学实验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条对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抗震设防类别再作明确规定。
5.1.3 本条强调特殊设防类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5.1.4 本条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及《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的有关规定制定。结构设计中涉及的作用包括直接作用(或称荷载)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如结构自重、楼屋面活荷载等重力荷载、风荷载、雪荷载等。间接作用如地震、温度变化、地基变形、混凝土收缩、徐变、焊接变形等引起的作用。环境影响如环境侵蚀和化学腐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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