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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防火与疏散
9.0.1 疾控中心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等的有关规定。
9.0.2 实验室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
9.0.3 易发生火灾、爆炸、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9.0.4 疾控中心建筑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防火分区同层应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消火栓应布置在明显且易于操作的地点;
2 实验室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出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域的卫生要求。
9.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洁净室和清洁走廊宜采用隐蔽型喷头;
2 大型仪器室、洁净室宜采用预作用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0.6 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设施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应根据需要采取设置灭火器等其他灭火措施。
9.0.7 疾控中心的贵重设备用房,档案室、信息中心、网络机房等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9.0.8 当排风中含有异嗅、刺激性、腐蚀性、爆炸危险性或生物安全危险性气体时,排风系统不应与消防排烟系统合用管道和设备。
9.0.9 火灾自动报警的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要求。
9.0.10 实验区域内走廊及出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
9.0.11 当实验过程有生物安全危险或实验工艺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时,在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中心不应直接联动切断非火灾区域内的实验室正常电源和正常照明。
9.0.2 综合考虑,实验室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才可基本满足实验用房的耐火要求。因此要求独立建设的实验室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但当实验室与其他用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时,该建筑的耐火等级应首先考虑要满足实验室的防火要求。
9.0.5 当消火栓必须设于洁净区域时,穿过洁净区域墙壁和楼板的管道应设套管,套管内的管段不得有接头,管道与套管之间必须用不燃和不产尘的密封材料封闭。洁净区域内暗装消火栓的立管,安装位置必须与土建施工密切配合,不得外露。安装在洁净区域的消火栓,其水龙带和消火栓箱内外必须擦洗干净;明装的消火栓箱的箱背应紧贴墙面,并将缝隙用密封胶密封。
9.0.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第8.2.8条规定,为避免实验室内的危险物质随消防水溢出,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放射性实验室、动物实验室屏障环境设施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但必须有其他的灭火措施,如设置灭火器等。
9.0.8 排风中含有异嗅、刺激性、腐蚀性、爆炸危险性或生物安全危险性气体时,可能对风道及其阀门部件等产生腐蚀,在消防排烟时影响阀门部件的动作灵活性,不能保证排烟系统的功能实现。在平时由于消防系统风口等的不严密,异嗅、刺激性、腐蚀性、爆炸危险性或生物安全危险性气体可能透过消防排烟系统管道、风口而污染其他房间。
9.0.10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目的是在紧急情况(火灾、地震、断电等)下,避免引起恐慌、忙乱和无序,保证实验人员在方便地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后,能安全、顺利地撤离,保证人身安全。规定中的走廊及其出口,应包括存在内区时的内走廊和出口以及走廊中间的常闭门。
9.0.11 本条提出了在有生物安全危险或有严格正负压要求的实验区,消防控制中心在火灾发生时不应直接联动切断关闭实验室正常电源和正常照明的要求,主要考虑到有些实验室由于消防状态下被切断空调通风电源,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风险或事故,其损失和危害比火灾更大。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本规范要求实验区不仅按第9.0.10条设置应急照明设施,而且不应直接切断正常电源和正常照明。这里的正常电源包括实验室的通风用电和实验室设备用电。这样便于实验人员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迅速地结束或中止实验,并快速安全撤离,然后控制中心再有序关停环境保障设备、正常照明及其他实验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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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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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建筑要求
- 10.2 机电系统要求
- 11 施工要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装饰
- 11.3 空调净化
- 12 工程检测和验收
- 12.1 工程检测
- 12.2 工程验收
- 附录A 疾控中心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配置
- 附录B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
- 附录C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
- 附录D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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