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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4.3.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业务用房,可设置疾病防治、公共卫生、综合业务、培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各类业务用房。
4.3.2 业务用房宜根据专业、职能类别与相关实验室邻近设置,并宜设相对独立的出入口。
4.3.3 疾控中心应设置应急办公室或应急指挥中心,并宜设置在首层。应急指挥中心应设置独立出入口,门前宜有足够的回车场地。
4.3.4 应为现场采样人员设置单独的消毒间、更衣间和服装处理间。
4.3.5 疾控中心应根据功能需求设置行政用房,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
4.3.1 业务用房按履行疾病预防控制基本职责和专业领域发展需要包括急(慢)性传染病防治、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防治、免疫预防、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环境、职业、放射、食品营养、学校卫生等)、健康教育与促进、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科研与质量管理、医学教育、图书与信息、学术交流等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根据完成基本业务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建筑设计应满足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4.3.2 由于一部分业务科室的工作有实验、业务等多项内容,业务用房和相关实验用房的相对靠近,有利于便捷的工作联系。
4.3.3 本条是对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置作出的具体要求。
4.3.4 本条是对疾控中心的现场采样人员消毒设施的规定。
4.3.5 行政用房建设规模参照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确定。其功能应能满足疾控工作与管理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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