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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部结构
5.4.1 抗震设防类别不同的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用房,宜分别独立设置,或在地面以上设置防震缝分为相互独立的结构单元。
5.4.2 结构选型及平面布置应满足疾控中心各类建筑的功能要求。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或钢结构体系。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主体建筑不宜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5.4.3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宜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结构方案及经济合理性,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5.4.4 结构布置应避免因局部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在抗震设防地区,结构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宜避免结构刚度或承载力突变,不宜采用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方案。
5.4.5 当实验用房的楼层间设有技术夹层,或采用错层结构时,结构计算模型应与实际相符。抗震设计时,应计入夹层或错层对结构抗震性能的不利影响,并对结构薄弱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5.4.6 实验用房的荷载取值除满足国家现行有关规范以外,对自重较大的仪器设备或特殊防护设施的荷载,以及较大的楼面活荷载或吊挂荷载等,应根据实际大小、平面位置及使用要求进行计算。
5.4.7 结构的地震作用、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及结构的抗震变形验算,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设防烈度或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提供的地震动参数,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计算。
5.4.8 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各单体建筑的结构类型、房屋高度、抗震设防烈度及场地类别等因素,分别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要求。抗震薄弱部位应采取可靠的加强措施。
5.4.9 主体结构及结构构件在正常使用阶段不应产生超过规范及特殊使用要求的变形。混凝土构件不应产生影响正常使用及结构耐久性的裂缝。
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及配筋构造,应满足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及相应环境类别的耐久性要求。
5.4.11 钢结构构件及其连接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腐措施。
5.4.12 建筑围护墙、隔墙及特殊防护设施的布置,应避免形成结构平面抗侧刚度偏心、竖向刚度突变,或形成短柱。必要时,应根据对主体结构的影响程度,计入结构抗震计算,同时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
5.4.13 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与主体结构之间应采取可靠的连接措施,满足安全性和适用性要求。在抗震设防区,根据抗震设防烈度、非结构构件或机电设备的重要性及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应进行相应的抗震设计,并采取合理的连接措施。
5.4.1 疾控中心的各类建筑,包括实验用房、业务用房、保障用房及行政用房等,当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同时,结构设计中的地震作用计算及抗震措施也不同。对规模较大的疾控中心,此条容易满足;对规模较小的疾控中心,各类建筑宜设缝分开,否则整体结构应按其中较高的抗震设防类别进行设计。
5.4.2 关于实验用房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主要是为实验室平面布置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及今后在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为实验用房的发展、改造提供便利。另外,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筑结构宜采用整体性较好的结构形式。纯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整体性相对较差,故不宜采用。
5.4.3 对特殊设防类建筑,在进行方案比较的基础上,提倡采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5.4.4 本条对结构布置提出概念设计要求。对抗震设防地区,不宜采用结构平面或竖向布置很不规则的结构方案。“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的具体判别条件,详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3.4.1条的相关规定。
5.4.5 实验用房由于功能需要常在楼层间设置技术夹层,此时,因结构层高沿竖向变化较大而造成侧向刚度沿竖向突变;另一种情况是,大层高的实验用房与小层高的其他用房在同一结构单元内同层设置从而形成错层结构。这两种情况,均应采用符合实际的结构计算模型。有抗震设防要求时,还应对薄弱部位(如薄弱层、错层柱、短柱等)采取相应的抗震加强措施。
5.4.6 疾控中心实验室的有些仪器设备(如双扉高压锅等)、设置铅防护结构等自重较大的实验区域,均应按实际荷载进行计算。
5.4.7 本条是对抗震设防地区进行结构抗震计算的基本要求。对特殊设防类建筑,按规范要求,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多遇地震下的补充计算,及在罕遇地震作用下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
5.4.8 本条是对抗震设防地区结构采取抗震措施的基本要求。
5.4.9 结构构件的变形、裂缝验算,是结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的基本要求。有些实验用房对构件变形要求非常严格,或不允许出现裂缝,在设计时要予以重视。另外,混凝土构件的裂缝有直接作用(荷载)引起的,也有混凝土收缩、温度变化、地基变形等间接作用引起的,应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避免。
5.4.10 混凝土结构构件,都应满足基本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和配筋构造要求,以保证其基本受力性能和耐久性。
5.4.11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措施是保证钢结构安全性、耐久性的基本要求。钢结构构件应根据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以及维护计划,采取可靠的防火、防腐措施。
5.4.12 本条中的“特殊防护设施”,指特殊功能房间的铅防护或混凝土防护结构等(包括墙体及楼板),虽属于非结构构件,但重量及刚度都很大,故应考虑对主体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
5.4.13 本条中“建筑非结构构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含各类建筑幕墙、采光顶等),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的构(部)件、装饰构件等。
在抗震设防地区,非结构构件或机电设备与主体结构之间,采用所谓“合理的连接措施”,主要是指除满足正常使用阶段及地震时的承载能力要求外,还应满足地震时的变形能力要求,如采用可靠的“柔性连接”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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