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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排风系统
7.3.1 凡在使用、操作、实验过程中有或者产生异嗅、生物安全危险气体、有害气体/蒸汽、霉菌、水汽和潮湿作业的用房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保持房间相对邻室或走廊的负压。当污染源相对集中、固定时,应优先采用通风柜、排气罩等局部排风措施;当污染源多点散发时,宜采取全面机械通风措施。
7.3.2 当排风污染物浓度高于环保部门的排放标准要求时,应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采取净化处理措施。排除生物安全危险、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材质应满足耐腐蚀、易清洗的要求,排风口至少应高出屋面2m,排风口宜向上并有防雨措施。
7.3.3 不同通风柜、负压排气罩等局部排风设备的排风应分别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有困难时,应对共用排风系统气体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7.3.4 不同的通风柜、负压罩、排风型的生物安全柜等局部排风设备宜按照生物污染或化学污染分类设置排风系统。当多台排风设备共用一套排风系统时,应按照排风设备的不同使用和运行要求,严格进行风量平衡和热平衡的计算与设计。房间的送、排风量和供冷量、供热量应满足实验室不同工况使用的要求。
7.3.5 放射化学实验室和放射性计量测试实验室不应采用带有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其房间排风和通风柜排风应独立、直接排出室外。
7.3.6 房间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的空调通风系统,应设置通风系统启停次序的连锁控制装置。
7.3.1 在一定的风压和热压作用下,自然通风能够排除某些实验过程产生的异嗅、有害气体、水汽等污染物和余热、余湿,但受室外气候、风向、风力和室内环境的影响,无法保证通风效果。为避免异嗅、有害气体、水汽和潮湿作业影响其他用房,不仅要通过通风消除上述污染,还需设置机械排风系统使产生污染的实验室与邻室或走廊保持一定的负压,避免污染物扩散。
7.3.2 排风出口的污染物浓度过高会影响室外环境的空气质量,所以应采取过滤、吸附等措施,保证排风出口的污染物浓度满足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排风出口位置应避免受室外风压的影响,使排出的污染空气又部分被作为新风进入室内,或在房间开窗时直接进入室内。将排风机置于排风系统的末端出口处或安装在室外,可以保证室内部分的排风管道始终处于负压状态,即使管道不严密,污染气体也不会外溢到室内环境中。
7.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不同的局部排风设备单独设置排风系统,安全性强,控制简单,使用方便、灵活。当受条件制约,分别单独设置排风系统有困难时,应对排风设备排出气体及其混合后的危险性进行评估。只有当确认不同排风设备排风混合后不会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时,才可以合并设置排风系统,或一个排风系统负担多个不同的排风设备。当不能确认排风气体的性质时,无法保证不同排风的气体混合是否安全,特别是理化类实验室的排风,为了保证安全需要分别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7.3.4 当不同房间或局部排风设备采用同一排风系统时,存在不同时间、不同设备部分使用运行的问题,排风系统应能够改变排风能力与之适应。空调通风系统不仅应在设备容量上满足所有设备同时使用的最大风量、最大冷热负荷要求,还应该满足各种通风设备不同组合使用的各种情况。例如,房间有四台通风柜时,空调通风系统需要满足四台同时使用、三台使用、两台使用、一台使用、四台均不使用时的室内环境要求。设计文件应给出详细的、不同情况空调系统设备的运行控制要求和说明。随着排风量和补风量的变化,房间负荷也随之变化,空调设备系统的供热和供冷能力也需要随时与之适应。
7.3.6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有严格正负压控制要求,是指如果房间应有的正负压得不到保证或在实验过程中房间正负压被破坏时,可能造成生物安全事故危险,或严重影响试验结果正确性或准确性。为了避免空调设备在启动和停止过程中,由于短时的气流和压力的改变而破坏房间的生物安全环境,必须认真设计设备系统的启动和停止程序,以保证空调通风系统在启动和停止过程中满足房间空气压差控制的要求。为每个实验室单独设置的空调通风系统,其控制措施宜就地设置在实验人员方便使用的地方,中央控制系统可对其进行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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