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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照明
8.3.1 疾控中心建筑内各主要功能用房,一般照明的工作面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显色指数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疾控中心一般照明照度值
注:特殊实验室相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8.3.2 疾控中心建筑内主要房间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8.3.3 工作照明采用一般照明和局部照明合成照明时,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
8.3.4 通道或非工作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工作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3.5 具有洁净等级要求及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要求的实验室应选用洁净密封型灯具,其他实验室灯具的选择应符合相关实验室环境条件的要求。
8.3.6 除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外,照明设计应选择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
8.3.7 紫外线消毒灯具的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消毒区域之外,并带状态指示,且工作照明与紫外线消毒灯具不得同时开启。紫外线消毒灯具的开关形式或颜色应与普通照明开关相区别,且不得贴邻布置。
8.3.8 有严格正负压要求,或具有生物安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实验室的进出口处应设置实验工作状态标志灯,其室内照明开关不宜设在实验房间内,且宜采用带状态指示的大面板式开关。
8.3.9 照明控制的分组应利于节能,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同区域、不同使用目的、不同功能、不同使用时间、不同自然采光状况的照明,应能分别控制;
2 工作区与通道区划分明确的大空间照明,应采用分区控制方式;
3 具备自然采光条件的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平行窗户灯列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照度自动控制装置。
8.3.1 本条主要参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和《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相关要求,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主要功能房间的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表5.3.1中规定试验室分为一般和精细两种,照度分别为300lx和500lx,统一眩光值分别为22和19,显色指数均为80;《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第9.2.1条规定了通用实验室、生物培养室、天平室、电子显微镜室、谱仪分析室、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管道技术层等用房的工作面平均照度标准,除管道技术层照度要求为30-50-75lx外,其余为100-150-200lx。鉴于《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从1993年开始实施,故其照度标准值已相对偏低,综合以上两本规范,针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特有的功能房间,特制定表8.3.1和附录B。
8.3.2 本条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第4.2.1条及《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第9.2.2条相符。
8.3.3 本条与《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第9.2.4条相符,也满足一般视觉对照度差异的适应要求。
8.3.4 本条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第4.2.2条相符,也满足一般视觉对照度差异的适应要求。
8.3.5 关于实验室灯具选择的相关要求参见《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第9.2.6、9.2.10、9.2.12及9.2.13条。
8.3.6 选用高效照明光源、高效灯具及其节能附件,不仅能在保证适当照明水平及照明质量时降低能耗,而且还减少了夏季空调冷负荷,从而进一步达到节能的目的。
8.3.7 本条参照《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 91-93的第9.2.13条所作规定,同时,由于紫外线灯具使用的安全问题日益严重,故提出了与正常工作照明的连锁要求,而且要求紫外线开关与正常照明开关应有显著的区别,以减少误操作造成的事故。
8.3.8 照明开关设在实验房外,一方面减少了该类实验室的不必要的设备,从而也减少了容易引起漏气的环节点;另一方面,进入实验室前可对实验的照明状况作预先检查,减少可能引起的不必要开门,从而也减少泄气、泄毒等可能。
8.3.9 本条参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0.6节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第7.4节相关内容,提出照明节能控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措施。除了满足各款的要求外,为了更好地实现行为节能,建议每个照明开关所控灯具数不超过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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