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4.4 保障用房
4.4.1 疾控中心应根据业务需求和功能需要设置保障用房,可设置实验用品库房、一般化学试剂库房、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急物资储备库房、冷库、中心供应站、仪器设备维修用房、污水处理设施用房、通风空调设备机房、配电房、泵房、车库、消防设施用房等保障用房。
4.4.2 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分别设置,并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
4.4.3 菌(毒)种库的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机构设置技术规范》WS 315的有关规定。
4.4.4 中心供应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中心供应站宜集中独立设置,位置临近实验区的物流出入口,并应有便捷的通道与各实验室相联系;
2 设在中心供应站内的洗涤消毒室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要求。
4.4.1 保障用房,是指疾控中心正常开展工作不可缺少的,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起辅助支持作用的功能用房。其建设规模应按完成基本工作任务、保障卫生防病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具备的功能确定。
4.4.2 化学危险品按《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 13690-2009第4章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疾控中心的工作有可能涉及其中多种化学危险品,不同类别的化学危险品应分别储存,并符合本类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等。
4.4.4 中心供应站包括主要试剂制备间和洗涤消毒室,其建设要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院消毒供应中心》WS310中的有关规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 下一节:5 结构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选址和总平面
- 3.1 选址
- 3.2 总平面
- 4 建筑
- 4.1 一般规定
- 4.2 实验用房
- 4.3 业务用房和行政用房
- 4.4 保障用房
- 5 结构
- 5.1 一般规定
- 5.2 材料
- 5.3 地基基础
- 5.4 上部结构
- 6 给水排水
- 6.1 一般规定
- 6.2 给水
- 6.3 热水、饮水及实验用水
- 6.4 排水
- 7 通风空调
- 7.1 一般规定
- 7.2 送风系统
- 7.3 排风系统
- 7.4 空调系统
- 8 电气
- 8.1 一般规定
- 8.2 供配电
- 8.3 照明
- 8.4 通信
- 8.5 建筑设备管理
- 8.6 安全技术防范
- 8.7 紧急事故报警
- 8.8 线路敷设
- 8.9 接地
- 9 防火与疏散
- 10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
- 10.1 建筑要求
- 10.2 机电系统要求
- 11 施工要求
- 11.1 一般规定
- 11.2 建筑装饰
- 11.3 空调净化
- 12 工程检测和验收
- 12.1 工程检测
- 12.2 工程验收
- 附录A 疾控中心建筑的智能化系统配置
- 附录B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主要环境设计参数
- 附录C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基本设施
- 附录D 特殊用途实验用房工程验收评价项目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