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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排水
6.4.1 疾控中心排水系统应采用污废水与雨水分流制排水。
6.4.2 实验区废水宜与生活区排水系统分开设置,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
6.4.3 下列实验排水应单独设置排水系统:
1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应通过专门的管道收集;
2 含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应将长寿命和短寿命的核素污水分流;污水流向,应从清洁区至污染区;
3 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室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并经过无害化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4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应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收集;
5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应分别设管道收集;
6 动物实验用房的污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
7 三级以上生物安全实验用房的废水应设专用管道收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再排入室外污水管道。
6.4.4 实验废水处理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经处理后的实验废水排水管道上设置取样口,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实验废水处理流程应根据废水性质、排放条件等因素确定;
2 含有放射性核素废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并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分别进行处理。低放射性短寿命污水可收集在衰减池中处理。
6.4.5 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进行消毒灭菌处理。
6.4.6 水温超过40℃的锅炉、加热器、高压灭菌器等设备排水应经降温处理后排放。
6.4.7 排水管道应根据排水水质选择适宜材料。
6.4.8 实验室专用排水管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6.4.9 排水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空气洁净等级高于6级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应设地漏,6级及以下的洁净实验室内不宜设地漏;
2 有洁净要求和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及昆虫饲养室宜设可开启式密闭地漏;
3 高压灭菌宜设排水设施。
6.4.10 用水器具存水弯及地漏的水封不得小于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6.4.2 非实验区生活污水可经过化粪池等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实验区污水应单独排水至水处理构筑物,根据污废水性质进行处理。
6.4.3 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水:宜设置专用排水管道,以便污水消毒。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实验废水:在小型实验用房,当废水量较小,放射性物质浓度不大时,可合成一个排水系统。当排出的废水量较小,但浓度高时,可采用特制的专用容器就地进行收集后,送往集中废水储存槽,然后送往外协废水处理厂。在大型实验用房,应根据排出的废水中放射性物质浓度和化学性质等,可设置一个或几个排水系统分流排出,需要处理的废水排至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外协的公共废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含有机溶剂的实验废水:由于有机溶剂往往不溶于水,不但有毒有害,而且多有强烈的异味,会随排水支管道进入其他实验用房的水封而散发至室内。因此,经常使用有机溶剂的实验用房,应尽量集中布置,并单独安装专用的排水管道。
含有酸、碱、氰、铬等无机污染物的实验废水:宜考虑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
混合后更为有害的实验废水:当不同化学成分的废水混合后的反应对管道有损害或可能造成事故时应分流排出。
为了能够顺畅地排除实验动物粪便,需要设置较一般下水更大直径的排水管道,因此,宜单独安装专用排水系统。
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半污染和污染区的排水:按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B 50346-2004,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6.4.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疾控中心实验室排出的污水有可能被污染而含有致病微生物,如不经消毒灭菌处理,会污染水源,传染疾病,危害很大。为了保护公共健康安全,含致病微生物的污水应集中收集,进行有效的消毒灭菌处理。经处理后的污水经过检测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方能排放至水处理构筑物。
6.4.7 排水管材根据排水水质可选用机制排水铸铁管和塑料管:
1 排放含有放射性污水的管道应采用含铅机制铸铁管道,立管应安装在壁厚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管道井内;
2 排放含酸碱的实验废水应采用耐腐蚀的塑料或不锈钢管材;
3 锅炉、加热器、高温灭菌器等设备排水宜采用金属排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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