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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地基基础
5.3.1 对拟建场地必须进行详细岩土工程勘察,并取得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勘察报告除对场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作出评价外,对位于山区(包括丘陵地带)的建设场地,应特别注意对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特殊性岩土和地震效应作出全面评价。
5.3.2 地基基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文件,综合考虑建筑所在的地域特点、结构类型、有无地下室、荷载大小、地基持力层埋置深度和施工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5.3.3 地基基础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地基变形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
5.3.4 地基处理、复合地基及桩基础,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承载力检验。
5.3.5 邻近疾控中心各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各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
5.3.6 基坑开挖及其支护结构,应保证自身及其周边建筑、道路、市政设施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5.3.1 本条强调对拟建场地进行岩土工程勘察的基本要求。
5.3.2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岩土地质特性、水文地质条件差异较大。因此,应按本条文的要求,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进行地基基础的选型与设计。
5.3.3 地基基础设计除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以外,本条强调地基变形的验算,其计算值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有关地基基础规范的要求。
5.3.4 复合地基、桩基础均属于人工地基,全国各地类型较多。复合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桩基础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均应以现场载荷试验结果为主要依据。
5.3.5 所谓邻近的永久性边坡,应以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疾控中心各建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作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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