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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3.2.1 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按城市大小与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应符合表3.2.1-1~表3.2.1-3的规定。
表3.2.1-1 特大城市与大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2 中等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表3.2.1-3 小城市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
2 平面交叉口应分为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类)、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平B类)和环形交叉口(平C类),平面交叉口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进、出口道展宽交叉口(平A1类)和进、出口道不展宽交叉口(平A2类);
2)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应分为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减速让行或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和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
3 立体交叉应分为枢纽立交(立A类)、一般立交(立B类)和分离立交(立C类)。
3.2.2 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和基本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快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主要公共交通客流通道的快速路应规划快速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 行人、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分层通行。
2 快-主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车流快速、连续通行,车行道应为机动车专用车道,主线上不得因设置匝道而使匝道进出口上游与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干路上应按公共交通客流需求规划快速公共交通或主干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2) 行人、非机动车应与快速路上机动车分层通行,主干路的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3 快-次交叉口应满足快速路主线交通快速、连续通行功能和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次干路-快速路间提供必要流向的转向、集散交通通道;
2) 次干路应按公交客流需求规划主干公交或区域公交专用车道及港湾式停靠站;
3) 次干路人行过街横道中间应设安全岛,并应采用专用信号控制。
4 主-主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交通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干路的基本要求。
5 主-次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及次干路-主干路间转向交通需求、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以集散交通功能为主、兼有次干路局部生活功能,并应符合主、次干路的要求以及交叉口通行能力与转向交通需求相匹配的要求。
6 主-支交叉口应满足主干路畅通、能以中等速度连续通行,支路应右转进出主干路,有必要时,经论证可选用其他相交形式;主干路应以交通功能为主,支路应以生活功能为主,并应符合主、支道路的要求。
7 次-次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主要流向车流畅通、能以中等速度间断通行,应兼具交通与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次干路的要求。
8 次-支交叉口应满足次干路集散交通功能和支路的生活功能,当不采用信号控制时,应保证次干路车流连续通行,并应符合次、支道路的要求。
9 支-支交叉口应满足生活功能,并应符合支路的要求。
3.2.3 交叉口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安全、通达、节约用地及交通功能的要求。
2 总体规划阶段应按下列原则选定平面交叉或立体交叉形式:
1) 城市快速路系统上交叉口应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2) 除快速路之外的城区道路上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 当通过主-主交叉口的预测总交通量不超过12000pcu/h时,不宜采用立体交叉形式。
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类型应按表3.2.3的规定选择。
表3.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交叉口选型
注:1 当城市道路与公路相交时,高速公路应按快速路,一级公路应按主干路,二、三级公路按次干路,四级公路按支路,确定与公路相交的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类型。
2 小城市干-干交叉口可按表中的次-次交叉口确定,干-支交叉口可按次-支交叉口确定。
3.2.1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有对城市道路分类的规定及各类道路交通功能的说明,但对城市道路的分类,《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不论城市大小一律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对各类道路的功能只提及机动车的交通功能要求,没有涉及道路的生活服务功能与公交、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功能要求,已不能符合科学发展观及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规模的不同,居民出行特征(包括出行方式、出行次数与出行距离)的不同,是引起道路功能差异的主要原因。因此,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对大、中、小城市的道路采用不同的分类,是合理的。本规范即沿用此规范的分类方法,把特大城市、大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种类型;中等城市道路分为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三类;小城市道路分为干路和支路两类。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类型可有多种不同的划分方法,如按相交道路类型分类和按不同交通组织方式分类等。
1 为使交叉口形式能符合其功能要求,把交叉口按相交道路的不同类型分为9类,明确交叉口功能,在此基础上确定交叉口的选型。
2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组织必须通过平面布局方案来组织分配各交通流的通行路径,通过交通管理措施来组织分配各交通流的通行次序。综合平面交叉口平面布局方案及交通管理措施的交通组织方式,平面交叉口可分为3大类6小类。交叉口平面布局方案应包括:车辆进出口道及渠化方案、人行过街横道、非机动车过街方案、公交路线和公交站点布置等;交通管理措施应包括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管制与交通信号控制等。
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类型直接影响立体交叉功能、立体交叉用地、工程规模和工程造价,是立体交叉规划选型的重要依据之一。本规范根据符合立体交叉交通功能要求的交通组织方案,即通过桥梁、隧道、各式匝道组织相交道路各向交通流通行路径的完备与便捷程度,把立体交叉分为枢纽立交,一般立交与分离立交三类。枢纽立交是既要保证相交道路主线车流能连续快速行驶,又要使转向车流能以较高车速无冲突换向行驶的完全互通或部分互通式立交,其主要交通特征是主要车流只有减速分流、加速合流,较少交织和无平面交叉,包括全定向、半定向、组合型等形式的互通立体交叉。一般立交是既要使快速路或高速公路主线车流能连续快速通行,又要使主、次干路车辆能从快速路或高速路方便集散的完全互通或部分互通式立交,其主要交通特征是部分车流存在交织或平面交叉,包括苜蓿叶形、环形、菱形、喇叭形或组合型等形式的互通立体交叉。分离立交仅是使相交道路上的车流以上跨或下穿方式分别在两个不同层面上能连续通行、无任何形式转向匝道的非互通立体交叉。
3.2.2 按相交道路类型分类的各类交叉口具有不同的功能要求。为了适应不同出行的不同要求,使道路系统中的各种出行达到安全、通达、高效运行的要求,需要明确各类交叉口的功能,并按其功能确定不同的规划方案与规划标准。
按相交道路类型分类的各类交叉口功能取决于相交道路的类型与功能,为确定各类交叉口的功能,本规范有必要首先明确各类道路的功能。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对各类城市道路只提机动车交通功能的要求,是老规范遗留下的城市道路设计“以车为本”的老观念、老方法。城市道路上除供机动车运行的交通功能外,还有供居民生活上需要的功能以及公共交通、行人、非机动车等的交通功能,所以,对各类道路还必须区别其交通或生活服务功能,并补充其不同的公共交通、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功能的要求。这样才能正确、全面地确定各类相交道路不同交叉口的功能要求。本规范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GB 50220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各类道路的交通或生活功能以及供公共交通、行人、非机动车运行的交通功能的要求。
快速路应是进出城市、市内长运距机动车辆专用的,能提供快速通行服务,具有以快速、连续通行为主要交通功能的干路。基本要求应符合:1)车辆能连续快速畅通运行;2)快速路对向车道之间必须设中央分隔带;3)进出口应全部控制;4)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5)处于公交客流走廊上的快速路应规划快速公共交通线路;6)行人和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必须在不同的层面上通行。
主干路应是为市内快速公共交通或主干公交车以及其他贯穿城市各分区的中、长运距机动车提供中等车速通行服务,具有以“通”为主的交通功能的干路。基本要求应符合:1)信号控制宜规划采用绿波联动控制的方式,使车辆能以较高车速在若干交叉口间连续畅通运行;2)主干路对向车道之间应设置中央分隔带;3)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的进出口;4)主干路上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视公交客流大小布设市内快速或主干公交线路,公交站必须规划为港湾式站台;5)主干路宜规划为机动车专用路,对已有非机动车通行的主干路进行改建规划时,应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实体分隔的形式;6)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横道中间必须设置安全岛。
次干路应是为主干公交或区域公交车以及其他车辆贯通邻近各区、连接支路与主干路、兼具“通、达”集散交通功能与局部生活服务功能的干路。基本要求应符合:1)应规划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公交站应规划为港湾式站台;2)对向车道间宜设置中央分隔带;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宜设置分隔设施;4)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横道中间应设置安全岛。
支路应是区域内部为行人与非机动车提供优先通行服务,并使区域内接驳公交车和到离区域的车辆能与主、次干路相连接,具有服务功能,兼具以“达”为主的交通功能的道路。基本要求应符合:1)必须使车辆只能低速进出、到离目的地与出发地;2)在主次干路公交网密度较稀,公交站点服务距离过远区域的支路上宜规划布设接驳公交线路。
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功能除取决于相交道路的功能外,还有其不同于道路功能的特点:各向行人、非机动车的集散与公交车站都集中在交叉口范围内,并与车辆分享交叉口的通行空间与时间,就车辆而言,交叉口除提供车辆直行通过交叉口的功能外,还需提供车辆在交叉口处转向的功能。所以,交叉口不仅应能满足机动车通行的要求,还必须保障行人、非机动车与公交乘客过街的安全与方便,必须正确规划交叉口范围内行人、非机动车过街安全设施与公交车站。
本条第1款、第2款中匝道进出口上、下游通行能力严重不匹配是指进出口上下游机动车道数之差大于1。第4款~第7款中等车速指车速在40km/h~60km/h之间。
3.2.3 交叉口选型,在总体规划阶段,受规划条件限制,只能按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选择平面交叉口或立体交叉,并视条件可初步选择立体交叉形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条件可根据交叉口相交道路类型的分类及其功能与基本要求的不同,选定合适的交叉口类型。当有多种类型可选、难作抉择时,可按如下交通量大小参考选型:
1 预测高峰小时到达交叉口全部进口道的总交通量不超过800pcu/h的住宅区或工业区内部、相交道路地位相当、无安全隐患支-支交叉口,可选择全无管制交叉口(平B3类)或环形交叉口(平C类)形式。
2 预测高峰小时到达交叉口全部进口道的总交通量在800pcu/h~1000pcu/h范围内、需要明确规定主次通车权的次-支交叉口,可选择减速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形式。视距受限,按减速让行通车规则不够安全的次-支交叉口,应选择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平B2类)形式。
3 预测高峰小时到达交叉口全部进口道的总交通量大于1000pcu/h,且到达支路全部进口道总交通量大于400pcu/h的次-支交叉口和主、次干路与主、次干路交叉口,应选择进、出口道展宽的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1类)形式。
4 某些有特殊原因必须用交通信号控制的支-支交叉口,可选择进、出口道不展宽的信号控制交叉口(平A2类)形式。
5 主-支交叉口及支路与快速路辅路相交的交叉口可选择支路只准右转通行交叉口(平B1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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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 5 立体交叉规划
- 5.1 一般规定
-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 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 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 7.1 行人过街设施
-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 8.1 一般规定
-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 9.1 安全
- 9.2 环境保护
- 9.3 排水
- 9.4 绿化与景观
-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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