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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7.2.1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城市道路交叉口非机动车交通流量较大或路段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有隔离设施时,应在交叉口设置独立的非机动车进出口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

    2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可采用非机动车与机动车相同或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通行规则和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4条的规定。

    3 不得在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上设置机动车道。

7.2.2 路段上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在交叉口进出口道上应设置实体分隔设施或采用标线分隔。

7.2.3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交叉口不宜规划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

    2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当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或人行道宽度较窄时,不应在交叉口将非机动车道同人行道合并设置为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 

    3 混行进出口道的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3m,与非机动车道间宜设置实体分隔设施。

    4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应采用非机动车与行人相同的交通组织方式,并应符合本规范第B.0.2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7.2.1 非机动车独立进出口道设置的几点要求:

    2 当非机动车随同机动车一起过街时,左转非机动车通常可采用同左转机动车流一起通行的信号相位,直行非机动车可采用同直行机动车流一起通行的信号相位方案。条件许可时,应将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信号分开独立控制,保证非机动车的交通安全、提高交叉口整体效率。

7.2.3 行人-非机动车混行进出口道设置的几点要求:

    2 当采用非机动车随同行人一起过街时,根据各交叉口车流量和人流量的不同,可灵活采用不同组合的信号相位方案,最大限度地提高交叉口的通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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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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