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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4.2.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和第4.1节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全部组成部分进行一体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包括进出口道车道数、进出口道车道宽度、长度和车道功能划分、交通流导向交通岛等的交通渠化设计以及人行过街横道、过街安全岛、非机动车道与公交停靠站设计等。
2 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方案应与交通信号控制相位选择方案同步进行,应协调进口车道渠化方案与信号控制相位方案,应达到两者最佳配合、最大限度地提高信号控制交叉口的交通安全与通行效率。
3 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应使干路进口道通行能力与其上游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并应使之与相邻交叉口协调。
4.2.2 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道各车道宜根据高峰小时内高峰15min换算的小时交通量设置左转、直行和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左、直右混行车道。车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交叉口规划宜利用部分中央分隔带增辟左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且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交通量超过2辆时,宜设置左转专用车道。每信号周期左转车平均到达交通量达10辆或需要左转专用车道长度达90m时,宜设置2条左转专用车道。
2) 当高峰15min内每信号周期右转车平均到达量达4辆或道路空间允许时,宜设置右转专用车道。改建及治理交叉口规划时,可通过缩减进口道车道的宽度、减窄机非分隔带宽度或利用绿化带展宽成右转专用车道或直右混行车道。当设置2条右转专用车道时,宜对右转车流进行信号控制。
2 进口道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La(图4.2.2),应由展宽渐变段长度Ld与展宽段长度Ls组成。展宽渐变段的长度Ld按表4.1.3-2的规定取值,干路展宽渐变段最短长度不应小于20m,支路不应小于15m。展宽段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s=9N (4.2.2)
式中:N——高峰15min内每一信号周期的左转或右转车的平均排队车辆数(veh)。
无交通量资料时,展宽段长度Ls应按表4.1.3-2的规定取值,支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30m,次干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40m~50m,主干路最小长度不应小于50m~70m,与支路相交应取下限值,与干路相交应取上限值。
图4.2.2 进口道规划展宽长度示意
2) 当需要在向右侧展宽的进口道上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应利用展宽段的延伸段布设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并应追加站台长度,渐变段长度应按港湾式停靠站要求设置。
3) 需设两条转弯专用车道时,展宽段长度可取一条专用车道长度的0.6倍。
3 进口道可不设路缘带。
4.2.3 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应包括出口道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出口道展宽段内不设公交停靠站时,支路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30m,次干路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不应小于45m,主干路不应小于60m;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2) 当出口道展宽段内设置公交停靠站时,展宽段长度除应符合本款第1项的规定外,还应增加公交停靠站所需的长度;渐变段长度应符合港湾式公交停靠站的设置要求。
3) 出口道规划展宽长度还应满足安全视距三角限界的要求。
2 出口道规划可不设路缘带。
4.2.4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匝道出入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应设在与主干路、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的上游或下游,不宜设在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上游或下游。出入口匝道接地点距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车流交织长度的要求。
2 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面对信号控制交叉口的出口匝道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信号控制交叉口上游布置有出口匝道时,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宜符合地面道路与匝道车流的双重要求。
2) 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宜按出口匝道车辆左转、右转交通量大小确定。当左转交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左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图4.2.4-1);当右转交通量大时,宜布置在靠近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右转车道与直行车道之间(图4.2.4-2)。
图4.2.4-1 左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
图4.2.4-2 右转交通量大时出口匝道的横向位置
3) 出口匝道接近地面段宜设置2条以上车道,按车辆出匝道后左转、右转及直行交通量的大小确定出口段车道功能。
4) 出口匝道的出口端距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渐变段起点距离宜大于或等于100m。当该距离小于100m且匝道车流与干路车流换车道交织有困难时,可在下游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分别设置地面进口道展宽和匝道延伸部分的展宽;进口道展宽可分别设置干路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匝道延伸部分展宽可分别设置左转车道、直行车道和右转车道;且进口道的信号相位应采用双向左转专用相位。
3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的入口匝道靠近干路的平面交叉口时,入口匝道的入口段宜布置在交叉口出口道展宽渐变段的下游,且最小距离不宜小于80m。
4.2.1 交通工程规划阶段,信号控制交叉口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5节及第4.1节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常规双向通行信号控制交叉口除交叉口通用规划内容外,还有交叉口采用信号控制后进行各种交通流通行空间与时间有关交通组织分配所需的特有规划内容。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关键是配合信号控制方案组织分配各交通流的通行时间与通行空间,确定交叉口进、出口道的布置与渠化方案,所以信号控制交叉口平面规划必须同信号控制方案同步进行。
3 交叉口的时空资源由相交道路几个方向的车流共享,对某一进口道的车流而言,能获得的通行时间不及上游路段的一半,如果损失的时间资源不能通过拓宽交叉口进口道宽度,增加进口车道数来弥补,交叉口进口道将成为整个路网通行能力的瓶颈,为了提高整个路网的通行效率,消除路网通行能力的瓶颈,必须尽量提高进口道通行能力,使之与上游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干道上交叉口之间的信号须协调,避免不必要的停车,保证干线的畅通。
4.2.2 信号控制交叉口进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口道车道的渠化规划主要是确定进口道各条车道的功能。本款根据到达进口道的交通量确定需要设置左、右转专用车道的条件。
2 进(出)口道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距交叉口距离的计算起点,应以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为计算起点,进口道向上游计算,出口道向下游计算,如图8所示。
图8 进(出)口道展宽段及渐变段长度距交叉口距离的计算起点
4.2.3 信号控制交叉口出口道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增加右转出口车道而增宽出口车道的宽度时,其展宽段长度是从右转出口车道转向直行车道所需长度。
4.2.4 交叉口前后高架道路、地下通道或互通立交匝道出入口的布置应符合的规定:
城市市区内不宜建造高架道路或上跨式互通立交。在市郊或市区边缘规划设计的高架道路或互通立交,其在平面交叉口前后的出入匝道位置的布置,根据实践经验是造成交叉口及高架道路或互通立交交通拥堵的关键因素。本规范专列此节,对这类匝道的合理布设提出要求,以降低这类匝道对其附近交叉口及高架道路或互通立交本身的交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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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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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 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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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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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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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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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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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 7.1 行人过街设施
-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 8.1 一般规定
-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 9.1 安全
- 9.2 环境保护
- 9.3 排水
- 9.4 绿化与景观
-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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