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消防规范网

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5.7.1 设有辅路系统的枢纽立交应设置与主线分行的辅路。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无交通量数据时可按主线车道数所需的宽度确定辅路宽度;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应按主路进出交通量分段确定辅路宽度。具有明显集散作用的一般立交,其辅路宜与匝道布置相结合;横断面及交叉口渠化布置时,辅路应与路段协调一致,并应明确公交车站的布置。

5.7.2 立体交叉范围内规划非机动车道应与路段非机动车道连通;单独设置单向非机动车道时,其净宽度不应小于2.5m。

5.7.3 立体交叉范围内规划人行道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5.7.4 立体交叉范围内宜规划布设安全设施所需用地。

5.7.5 规划布设在立体交叉范围内的人行广场、排水泵站、照明配电、绿化等设施,不应影响立体交叉的交通功能。 

5.7.6 立体交叉附近不应规划布设可能引起人员、物资或车辆聚集的建(构)筑物。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
顶部

目录导航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微信、QQ、手机浏览器等软件扫一扫 即可阅读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