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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交叉口规划应对总体规划阶段确定的平面交叉口间距、形状进行优化调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道路交通网规划中,规划干路交叉口不应规划超过4条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畸形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角不应小于70°,地形条件特殊困难时,不应小于45°。
2 交通信号控制的各平面交叉口间距宜相等。
4.1.2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规划在新建交叉口范围内,应设置在支路或专为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集散车辆所建的内部道路上。
2 改建、治理交叉口规划,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交叉口规划范围之外的路段上,或设在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离交叉口的最远端;
2) 干路上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出入口的进出交通组织应为右进右出。
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改建交叉口,应按下式确定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式中:W1——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m);
W2——路段平均一条车道规划宽度(m);
r——进口道展宽系数,按表4.1.3-1取值;
n——路段单向车道数。
表4.1.3-1 进口道展宽系数
2 治理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根据实测各交通流向的交通量及可实施的治理条件确定。
3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3m。
4 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5 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进口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6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表4.1.3-2的规定。
表4.1.3-2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m)
注:1 进口道规划设置公交港湾停靠站时,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还应加上公交港湾停靠站所需的长度。
2 相邻两交叉口间的展宽段和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交叉口间距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5节的规定。
7 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比其路段红线应予展宽的宽度与延伸的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4 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 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宜小于3.25m。
3 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4 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1.5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道路平面线形宜采用直线;当采用曲线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按交叉口设计车速的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4.1.6 平面交叉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人行道各点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进出口标高相协调。
2 交叉口竖向规划宜以相交道路中线交点的标高作为控制标高。交叉口范围内其他各要点的标高应按控制标高及相交道路的纵坡与横坡综合确定。
3 非寒冷冰冻地区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2%,山岭重丘区的城市困难情况下可取6%;寒冷冰冻地区的城市不应大于2%。
4 当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大于或等于3%时,交叉口应设置信号控制,并应设置行人和非机动车过街信号控制。
4.1.7 平面交叉口交通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内各流向交通流行驶轨迹所需空间之外的面积,宜构筑标线交通岛或实体交通岛。
2 实体交通岛面积不宜小于7.0m2。面积窄小时,宜构筑标线交通岛。
3 交通岛不宜设在竖曲线顶部。
4 交通岛间导流车道的宽度宜以车辆通过交叉口的需要确定。
5 在交叉口转角交通岛内侧的右转专用车道,应按右转车道内侧路缘石转弯半径及规划通行车型布设车道加宽。加宽后的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表4.1.7 右转专用车道加宽后的宽度Wo(m)
6 需设右转专用车道而加设转角交通岛时,交角曲线半径应大于25m,且右转专用车道应设置信号控制;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及非机动车过街安全岛时,不包括岛端及尖角标线部分的岛面积应满足行人和非机动车待行的需求,并不应小于20m2。
7 转角交通岛兼作行人过街安全岛时,岛边人行横道布设位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人行横道同人行道以及交通岛的接界部分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4.1.1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或分区规划的道路系统规划中,对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和形状已大体框定,但在这一规划阶段框定的平面交叉口规划间距、形状不一定有充分条件进行仔细的研讨。因此,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交通工程规划阶段应对框定的间距、形状、类型作仔细深入研讨,在不影响总体布局的前提下予以优化调整。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都把斜交交叉口的最小交叉角定为45°,拟定得太小。参考各国文献,宜改为70°。
2 信号控制平面交叉口间的间距大致相等时,对交通信号控制系统的布设比较有利。
4.1.2 此条参考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规范》DGJ 08-07-2006有关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出入口的规定及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有关停车场出入口的规定。
在干路两侧设置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无异于在干路上增加了交叉口,是造成干路交通拥堵的主要因素之一。在新城区各类规划中严禁在干路两侧开设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应把出入口开向支路或专设的前沿道路(frontage road)上;在旧城区改建规划中应调整干路上的已有出入口,使其远离交叉口;在治理规划中,对进出出入口的车辆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道路外侧规划用地机动车出入口距交叉口距离的计算起点,应以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为计算起点。
4.1.3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段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于交通流驶入交叉口进口道后,其车速较路段明显降低。同时,为防止车辆在进口道内因车道过宽而发生抢道现象,进口道车道宽度应比路段车道宽度减窄。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部位红线规划必须改变传统交叉口红线规划方法,即把交叉口范围内的红线看成只是路段红线的延伸线,并只考虑以通车需要为主的规划方法。为使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通行能力同路段通行能力相匹配,进口道车道数应为上游路段规划车道数的两倍。本规范按路段车道不同的规划宽度确定交叉口进口道的展宽系数,进口道展宽系数r是根据交叉口进口道每条车道宽度为3.0m、进口车道数量为路段车道数的两倍计算得来,进口道展宽系数r的计算公式如式4所示:
若路段上各条车道的规划宽度不相同时,可取各条车道宽度的平均值。
条文中式4.1.3的计算结果一般是带小数的实数。为方便计算整体红线宽度,本规范建议该式计算结果以0.5m为单位向上取整。
新建平面交叉口的进口道展宽不仅应考虑通行能力相匹配的要求,还应考虑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站台等所需的宽度,当规划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时,还必须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布设行人安全岛及公交港湾式停靠站所需的宽度。
考虑到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所受的约束条件较大,所以改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部位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和长度,应视拆迁条件确定;条件许可时,应尽量满足上述的规定。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参考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DGJ 08-07-2006确定。
4 交叉口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行人过街困难,且信号控制难以满足行人清空时间,导致行人与机动车的严重冲突。
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便于行人安全驻足;采用“二次过街”信号控制模式,减小行人信号清空时间需求;分段显示行人绿灯,提供更多行人安全过街机会;总体提高信号控制交叉口的运行效率。
该款规定不仅涉及交通秩序的改善和交通效率的提高,而且是行人过街安全性的必要保障,故在本规范中定为强制性条款。
4.1.6 交叉口竖向规划应使相交道路在交叉口范围内为最平顺的共同曲面的目的是为了便于行人、车辆通行,使地面雨水能有最便捷的排水方向。
4.1.7 平面交叉口中应布设交通岛来规范车辆的行驶轨迹。交叉口范围过大时,车辆可在交叉口内任意行驶,不利于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但在范围并不过大的交叉口内布设交通岛之后,又会使车辆行驶受到过分的约束,特别是在兼有大量非机动车过街的交叉口,不利于交通畅通。本条目的即为规范合理布设交通岛,使之既能改善交通安全又能不影响交通畅通,且能改善行人过街安全。
6、7 交通岛可区分为导流岛和安全岛,导流岛可以规范交叉口内各流向车流的行驶轨迹;安全岛供行人过街、在路中驻足避车,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交通岛间导流车道不宜过宽,避免车道过宽而引起车辆并行、抢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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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一般规定
-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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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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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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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 7.1 行人过街设施
-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 8.1 一般规定
-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 9.1 安全
- 9.2 环境保护
- 9.3 排水
- 9.4 绿化与景观
-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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