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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6.3.1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行驶无轨电车和轨道交通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2 其他道路与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20km/h的铁路交叉,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3 地形条件有利于布设立体交叉或不利于布设平面交叉时,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4 被铁路分割的中小城市,可选择部分干路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5 铁路调车作业对道路行驶车辆造成延误较严重时,应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6.3.2 机动车、非机动车共用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可选用机动车道上跨铁路、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下穿铁路的立体交叉形式。
6.3.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路主线及其引道的规划线型标准应与道路路段标准一致。
6.3.4 道路上跨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跨铁路的道路规划横断面应与道路路段规划横断面一致。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需要确定,每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上跨铁路的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界限》GB 146.2的有关规定。
2 跨越铁路的道路及其引道,规划平面线形应顺直。需布设弯道时,规划弯道半径应符合表6.3.4的规定。
表6.3.4 跨越铁路的道路及其引道规划弯道半径
6.3.5 道路下穿铁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穿铁路的道路规划横断面应与道路路段一致。人行道的宽度应根据人流量需要确定,每侧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2) 规划隧(桥)洞断面必须减小分隔带宽度时,在隧(桥)洞断面与道路路段断面之间应规划过渡段。
3) 下穿铁路的道路规划为机、非分隔断面时,可把隧(桥)洞规划成三孔断面,把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及人行道规划分设在不同标高的隧(桥)洞中,机动车道隧(桥)洞的净空应符合机动车通行的要求,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隧(桥)洞的净空可降低到符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要求(图6.3.5)。
图6.3.5 三孔式隧(桥)洞布设
2 规划隧(桥)洞平面布置时,应符合施工开槽及隧道边界与两侧建筑物安全距离的要求。
3 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规划下坡道的纵断面时,应使隧(桥)洞外缘洞顶到路面的高差符合规定净空及竖向视距的要求。
2) 机动车道最低点的位置不应设在隧(桥)洞内,宜设在洞外引道上;采用泵站排水时,洞外引道机动车最低点位置与泵站位置宜在隧(桥)洞体同侧。最低点的控制标高宜规划高于雨水出水口和地下水高水位的标高。
3) 隧(桥)洞下坡道起点前的引道段,应设一段上坡道,并应在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
6.3.6 上跨或下穿铁路的道路与平行铁路的道路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不宜布设在铁路立体交叉的引道上;当平行铁路的道路距铁路较远时,交叉口应规划在铁路立体交叉引道的缓坡段,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不宜大于1%,交叉口前后坡段的纵坡不宜大于2%;当平行铁路的道路距铁路较近且道路标高与铁路标高相近时,宜将道路立体交叉与铁路立体交叉合并规划。
2 新建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规划时,道路引道段两侧不得规划建筑物出入口;改建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规划中不能改变原有出入口时,应在道路引道旁规划辅路,出入口应设在辅路与道路引道标高相近处。
6.3.1 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原国家经委、铁道部、原建设部等七部委1986年联合发布的《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文)的规定:“铁路与道路相交,应优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把《城市道路设计规范》规定中“城市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改为“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规划布设立体交叉”。
本条第1款和第2款是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这两款是保证铁路(特别是高速铁路)与城市道路交叉安全运行基本且重要的规定。
6.3.2 机动车、非机动车共用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如果采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全部上跨铁路,按机动车通行要求设置道路纵坡,会导致较大坡度,非机动车骑行困难;若按非机动车要求设置道路纵坡,则坡道就会很长。因此,设置道路纵坡而坡长受限时,可采用机动车道上跨铁路、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下穿铁路的立体交叉形式。因非机动车所需净空较机动车小,便于设计较小的坡度。
6.3.4 道路上跨铁路立体交叉的要求,基本上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条文中表6.3.4跨越铁路的道路弯道半径,按快速路80km/h、干路60km/h的设计车速确定,表中“推荐半径”取用的是不设缓和曲线的最小圆曲线半径,“最小半径”取用的是不设超高的最小圆曲线半径。
6.3.5 道路下穿铁路立体交叉,对横、纵断面与平面规划的几点要求:
1 横断面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城市已建工程实践经验补充。
2 平面规划的要求,根据各城市已建工程实践经验补充。
3 同道路立体交叉必须保证桥下(隧中)道路竖向视距的要求一样,在这里补充提出隧(桥)洞外缘洞顶必须符合竖向净空的要求。
6.3.6 上跨或下穿铁路的道路与平行铁路的道路的立体交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已建工程实践经验及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布局要求补写。为达到纵坡的要求,应把平行道路在交叉口段的标高规划到能同引道相接。
2 按本规范条文中第4.1.2条道路外侧规划用地及建筑物出入口条文的原则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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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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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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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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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 6.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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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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