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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安全
9.1.1 交叉口交通安全设施应与交叉口同步规划布设。
9.1.2 平面交叉口交通导向岛、安全岛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范围内规划布设各类交通岛时,应使交通岛的布设位置及形状能组织引导并规范各种、各向车流的通行轨迹,应减少各种、各向车流在交叉口范围内的冲突或缩小冲突范围,且不影响车流的正常通行轨迹。
2 当进口道向右侧展宽且左转车道直接从直行车道引出时,在中央分隔带右侧应规划布设“鱼肚形”导向标线。
9.1.3 立体交叉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地段应规划布设防撞栏杆、防撞墩或其他安全设施:
1) 在上跨立体交叉的主线或匝道两侧;
2) 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小半径弯道外侧;
3) 在不设紧急停车带的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门架结构、可变信息标志立柱、上跨桥梁的墩(台)等结构物的立体交叉主线上的地段;
4) 上跨桥梁或高架道路上下匝道与地面道路接坡处挡土墙路段。
2 下列路段应规划布设护栏:
1) 机动车道边线外侧1m范围内,有重要标志柱、隔音墙等设施,以及高出路面30cm以上的混凝土基础、挡土墙等结构物的立体交叉主线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
2) 主线或匝道纵坡大于4%的下坡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
3) 路面结冰、积雪或多雾地区的立体交叉路段,应布设路侧护栏;
4) 立体交叉范围内主线间或主线与平行集散道间规划成标高不同的断面时,较高一侧主线或集散道边缘应布设路侧护栏;
5) 主线设计车速大于60km/h,应布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9.1.4 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规划布设为有人看守道口:
1) 直接通向飞机场或易燃易爆品仓库道路上的平面交叉道口;
2) 在距最外侧钢轨5m处停车,驾驶员侧向瞭望视距小于本规范第6.2.3条规定的平面交叉道口。
2 有人看守道口应规划布设道口看守房和电力照明,以及栏木、通信、道口自动通知、信号等安全预警设施。
3 无人看守平面交叉道口应布设道口自动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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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 5 立体交叉规划
- 5.1 一般规定
-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 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 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 7.1 行人过街设施
-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 8.1 一般规定
-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 9.1 安全
- 9.2 环境保护
- 9.3 排水
- 9.4 绿化与景观
-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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