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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道口进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数应比路段至少增加一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困难条件下,人行道部分宽度可按高峰小时人流量的需求确定,但每侧宽度不得小于2.0m。

    2 当平面交叉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形式,但不得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断面变更处两端应设过渡段。

 

 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时,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

    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 

 

6.2.3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面交叉道口,在距平面交叉道口停止线的停车视距Ss,且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6.2.3规定的侧向最小视距Sc处的列车(图6.2.3)。

表6.2.3 平面交叉道口侧向视距

注:表中侧向视距是按道路视距50m计算的,道路视距大于50m时,应另行计算。

图6.2.3 平面交叉道口视距三角形

6.2.4 平面交叉道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当通行大型车、特大型车时,不应小于20m;当通行中型车、小型车时,不应小于16m。

        2) 平台纵坡不应大于0.5%。

        3) 紧接平面交叉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不应大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紧接平面交叉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

    2 平面交叉道口处有两股或两股以上轨线时,轨面不宜有高差。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差不应大于10cm;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平面交叉道口中,相邻两线轨面标高形成的道路纵坡度不应大于2%。

条文说明

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的几项要求:

    根据道路信号控制交叉口必须增加进口道车道数的原则,提出本款规定。

6.2.2 平交道口平面规划的要求,沿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本条是保证道路与铁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款,故列为强制性条文。

6.2.3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视距,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规定。并结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考虑到铁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时,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计立体交叉,所以条文中表6.2.3平面交叉道口侧向视距取消了铁路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时的数值。

6.2.4 平面交叉道口竖向规划的要求,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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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5064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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