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上一节 下一节 查 找 检 索 手机阅读 总目录 问题反馈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道口进出口道的机动车道数应比路段至少增加一条车道,非机动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困难条件下,人行道部分宽度可按高峰小时人流量的需求确定,但每侧宽度不得小于2.0m。
2 当平面交叉道口宽度超过20m、不能采用标准栏木时,可局部变更道路横断面形式,但不得压缩各种车行道与人行道宽度,断面变更处两端应设过渡段。
6.2.2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的道路线形应为直线。直线段从最外侧钢轨外缘算起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道路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时,不应小于30m。平面交叉道口两侧有道路平面交叉口时,其缘石转弯曲线切点距最外侧钢轨外缘不应小于50m。
2 无栏木设施的平面交叉道口,道路上停止线位置距最外侧钢轨外缘应大于5m。
6.2.3 无人看守或未设置自动信号的平面交叉道口,在距平面交叉道口停止线的停车视距Ss,且不小于50m处,应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表6.2.3规定的侧向最小视距Sc处的列车(图6.2.3)。
表6.2.3 平面交叉道口侧向视距
注:表中侧向视距是按道路视距50m计算的,道路视距大于50m时,应另行计算。
图6.2.3 平面交叉道口视距三角形
6.2.4 平面交叉道口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道口两侧应设置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最外侧钢轨外缘到最近竖曲线切点间的平台长度,当通行大型车、特大型车时,不应小于20m;当通行中型车、小型车时,不应小于16m。
2) 平台纵坡不应大于0.5%。
3) 紧接平面交叉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不应大于表6.2.4的规定。
表6.2.4 紧接平面交叉道口平台两端的道路纵坡度(%)
2 平面交叉道口处有两股或两股以上轨线时,轨面不宜有高差。困难条件下,两线轨面高差不应大于10cm;线间距大于5m的并肩平面交叉道口中,相邻两线轨面标高形成的道路纵坡度不应大于2%。
6.2.1 平面交叉道口道路横断面规划的几项要求:
1 根据道路信号控制交叉口必须增加进口道车道数的原则,提出本款规定。
6.2.2 平交道口平面规划的要求,沿用《城市道路设计规范》的规定。本条是保证道路与铁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条款,故列为强制性条文。
6.2.3 平面交叉道口平面视距,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规定。并结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考虑到铁路设计行车速度大于或等于120km/h时,道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计立体交叉,所以条文中表6.2.3平面交叉道口侧向视距取消了铁路设计行车速度为120km/h时的数值。
6.2.4 平面交叉道口竖向规划的要求,沿用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中的规定。
说明 返回
顶部
- 上一节:6.1 一般规定
- 下一节: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目录导航
-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和符号
- 2.1 术语
- 2.2 符号
- 3 基本规定
- 3.1 一般规定
- 3.2城市道路交叉口分类、功能及选型
- 3.3 城市规划各阶段交叉口规划内容
- 3.4 交叉口规划范围
- 3.5 交叉口规划要素
- 4 平面交叉口规划
- 4.1 一般规定
- 4.2 信号控制交叉口
- 4.3 无信号控制交叉口
- 4.4 常规环形交叉口
- 4.5 短间距交叉口规划
- 5 立体交叉规划
- 5.1 一般规定
- 5.2 立体交叉主线规划
- 5.3 立体交叉匝道规划
- 5.4 立体交叉变速车道规划
- 5.5 立体交叉集散车道规划
- 5.6 立体交叉辅助车道规划
- 5.7 立体交叉范围内辅路、人行道等其他设施规划
- 6 道路与铁路交叉规划
- 6.1 一般规定
- 6.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
- 6.3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
- 7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规划
- 7.1 行人过街设施
- 7.2 非机动车过街设施
- 8 公共交通设施规划
- 8.1 一般规定
- 8.2 交叉口公共汽(电)车停靠站
- 8.3 公共汽(电)车专用进出口车道
- 8.4 公共汽(电)车优先控制
- 9 交叉口辅助设施
- 9.1 安全
- 9.2 环境保护
- 9.3 排水
- 9.4 绿化与景观
- 附录A 设计通行能力
- A.1 立体交叉匝道设计通行能力
- A.2 让行标志交叉口通行能力
- A.3 信号控制交叉口通行能力
- A.4 非机动车进口道通行能力
- A.5 人行过街横道通行能力
- 附录B 行人与非机动车过街设施附图
- 附录C 公共交通设施附图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
笔记需登录后才能查看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