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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一般规定


17.1.1  洁净室验收应按工程验收和使用验收两方面进行。

17.1.2  洁净室的工程验收应按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和性能验收三阶段进行。

17.1.3  洁净室工程在施工方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应由建设方主导负责,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主控项目和商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17.1.1  工程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验收和综合性能评定,一般是静态下的。据IS014644提出了动态使用验收的要求,这里不仅有施工的因素,还有使用的因素,为了更全面反映国际动态,本规范将使用验收也纳入验收之中。

ISO  14644—4也把使用验收规定在施工验收和功能验收之后,所以本条的内容与国际标准是呼应的。

但是应注意到,就洁净室“工程”来说,直接相关的是工程验收,这也是通常意义上理解的“施工及验收”。所以本条指出从工程施工质量出发,要求的是工程验收这一方面,而从建好的洁净室能否满足使用要求——比如说按设计的换气次数,施工结果达到了,但可能设计小了,使用考核时嫌不足。从这方面来看,就要求加上使用验收了。

但是工程验收涉及施工质量本身,是“必须”进行的,使用验收涉及工艺运行,条件十分复杂,也许能接着工程验收做,也许要另创造条件做,所以条文规定应由双方协商,因为它毕竟不是工程施工本身所必须要做的。

总之这一条既照顾到和国际接轨,又照顾到工程竣工的实际。

17.1.3  强调工程验收是建立在施工方自检基础上并且由多方参加共同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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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9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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