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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

    2 应明确功能分区,喧闹与安静的区域或用地应进行隔离;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4 应考虑救灾避难的需要;

    5 应利于改建和分期建设。

3.2.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镇(乡)村统一的环境规划下,综合考虑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涵等,结合新建的设施进行环境设计;

    2 建设场地的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建设场地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

3.2.4 建设场地宜设置无障碍道路、停车位、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3.2.1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布置应遵守的规定:一是,应合理利用建设场地内的地形和地面原有物;二是,功能分区明确,产生喧闹和需要安静的部分应分别相对集中,并采取隔离措施,以避免使用中的相互干扰;三是,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以利于安全疏散;四是,应考虑火灾、震灾、洪灾等群众临时避难的需要,而作为镇(乡)文化中心尤为必要;五是,在进行建设场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为改造和分期建设创造条件。
3.2.2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遵守的规定:一是,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在统一的环境规划下,充分利用建设场地内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梁、涵洞等,结合新建的各项设施,对建设场地的环境进行统一规划设计。二是,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中有关“总体设计”、“地形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等的规定执行。
3.2.3 本条规定了建设场地内文物古迹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的有关规定。本条所指的文物古迹主要是指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对于尚未确定为保护对象的不可移动的历史文物,也应先行保护,并提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3.2.4 本条规定了建设场地宜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中的有关“缘石坡道”、“盲道”、“停车车位”、“标志”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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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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