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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3.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场地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
2 应明确功能分区,喧闹与安静的区域或用地应进行隔离;
3 道路布置应符合人流、车流和安全疏散的要求,连接外围道路的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
4 应考虑救灾避难的需要;
5 应利于改建和分期建设。
3.2.2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镇(乡)村统一的环境规划下,综合考虑建设场地内已有的树木、草地、山石、水面、桥涵等,结合新建的设施进行环境设计;
2 建设场地的环境设计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有关规定执行。
3.2.3 建设场地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镇规划标准》GB 50188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的有关规定。
3.2.4 建设场地宜设置无障碍道路、停车位、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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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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