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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电气
9.3.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电气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的有关规定。
9.3.2 供电电源应安全可靠,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9.3.3 文化中心的配电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为低压配电;
2 具有动力用电负荷的,其动力和照明电源宜分别进户和分设配电箱(柜);
3 配电箱(柜)宜设在隐蔽安全并接近负荷中心的地方;
4 宜按不同的用电场所分别划分配电线路;
5 宜采用穿管暗敷设。
9.3.4 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和选择利于节能的控制方式;
2 建筑的出入口和公众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等处应设应急照明;
3 宜采用集中蓄电池装置或带蓄电池的照明装置,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9.3.5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
9.3.6 通信、广播和电视的设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与所在地区或县(市)和镇(乡)的通信、广播和电视系统的规划相协调;
2 宜设办公电话和公用电话;
3 宜设服务型广播和应急广播等有线广播;
4 宜设有线电视,公众活动的主要用房和文体活动场地宜设电视出线口;
5 线路宜采用穿管暗线敷设,并宜预留发展余地。
9.3.7 文化中心宜设置计算机网络系统,讲授、计算机和办公等用房宜预留网络出线口。
9.3.8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和文体活动场地的重要部位,宜设视频监视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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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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