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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展览、阅览用房
5.3.1 展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展室、展廊、储藏室等;
2 展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3 展室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4 利用建筑走廊兼作展览时,其净宽不宜小于3.5m。
5.3.2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等;
2 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3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展览用房宜包括展室或展廊和储藏室等。展览用房宜有较好的采光条件,展室首先应利用自然光,必要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展廊可利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敞式走廊进行展出活动。利用建筑物的走廊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影响正常的通行能力。考虑到展板、展柜和观众流动以及安全等情况,对展室面积和展廊的宽度都作了具体规定。
5.3.2 阅览用房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和管理室等。镇(乡)文化中心的阅览人数较多,可分设成人和儿童阅览室,并为残疾人设置专用阅览席位;书刊数量较大时,可分设图书、报刊阅览室。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中有关“阅览空间”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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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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