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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展览、阅览用房


5.3.1 展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展室、展廊、储藏室等;

    2 展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m²;

    3 展室宜以自然采光为主,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4 利用建筑走廊兼作展览时,其净宽不宜小于3.5m。

5.3.2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储藏室、管理室等;

    2 阅览用房宜布置在建筑物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3 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3.1 展览用房宜包括展室或展廊和储藏室等。展览用房宜有较好的采光条件,展室首先应利用自然光,必要时辅以局部照明,宜避免眩光和直射光。
    展廊可利用建筑物的走廊,也可利用开敞式走廊进行展出活动。利用建筑物的走廊进行展览活动时,不得影响正常的通行能力。考虑到展板、展柜和观众流动以及安全等情况,对展室面积和展廊的宽度都作了具体规定。
5.3.2 阅览用房宜设置书刊阅览室、电子阅览室、藏书室和管理室等。镇(乡)文化中心的阅览人数较多,可分设成人和儿童阅览室,并为残疾人设置专用阅览席位;书刊数量较大时,可分设图书、报刊阅览室。
    阅览用房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中有关“阅览空间”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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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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