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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采光
8.2.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建筑采光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的有关规定。
8.2.2 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宜符合表8.2.2窗地面积比的规定。
表8.2.2 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与房间地面面积比
条文说明
8.2.1 提出建筑采光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中有关“采光系数”和“采光计算”等的规定。
8.2.2 规定在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时,单层侧窗采光窗洞口的面积可先按窗地面积比进行估算,但最终确定主要用房(如展览、阅览、美术、讲授等)采光窗洞口面积时,仍需按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进行复核。
为便于建筑方案设计时估算采光窗洞口面积,表8.2.2提出了文化中心的建筑内主要用房采用单层侧窗时的窗地面积比的比值。当采用双层侧窗或其他形式的采光窗时,宜按本规范第8.2.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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