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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项目配置
4.0.1 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多种空间和设施。在进行设计时,其基本项目的配置可按表4.0.1选定。
表4.0.1 文化中心基本项目配置
4.0.2 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点的项目,可因地制宜设置。
条文说明
4.0.1 本条提出了镇(乡)村文化中心宜为开展文学、艺术、娱乐、体育、健身、科技、教育、展示和宣传等活动配置需要的多种空间和设施,分为3大类型、12种基本项目。表4.0.1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供进行文化中心设计时选用。
表4.0.1中所列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是在总结各地镇(乡)村文化设施建设实践的基础上而提出的,具有普遍性和使用效率较高的特点,同时考虑了发展的需求。
表4.0.1中列出的基本项目和内容,未按镇(乡)村的等级和服务人口的规模等因素,分别规定适于建设的项目、内容、规模,原因是由于我国各地镇(乡)村情况千差万别,不宜进行具体设限,以避免在建设中导致脱离实际的现象。因此,要求每个镇(乡)村在建设文化中心时,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条件,包括现状情况、服务范围、服务人口、经济条件和发展需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选定。
4.0.2 对于具有地域优势和民族特色的群众性和传统性的一些文化设施,考虑到我国农村幅员辽阔,各地文化活动的需求不一、种类繁多、形式各异,即使同一种活动内容,其表现形式、竞赛规则和场地要求等,也有所不同,本规范均未列入,也不设限。各地镇(乡)村可结合实际需求,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同时,建议对于一些大型的、占地多的和一些季节性的文化活动项目,仍在原有的竞赛和表演场地开展活动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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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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