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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一般规定


6.1.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文体活动场地,宜包括放映和表演场,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武术、举重和摔跤场,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6.1.2 晚间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设照明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6.1.3 建设场地主要道路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无障碍道路、标志等,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 50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6.1.2 本条规定了晚间演出和竞赛使用的文体活动场地应安装必要的声、光设施,其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照明标准值”等的规定。
6.1.3 本条规定通往文体活动场地的支路宜设置的无障碍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中有关“缘石坡道”、“标志”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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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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