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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火和疏散
7.0.1 镇(乡)村文化中心的防火和疏散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的有关规定。
7.0.2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7.0.3 观演、展览、乒乓球、台球等公众活动密集的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的首层;
2 宜设直接通往建筑外部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m。
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7.0.4的规定。
表7.0.4 建筑内走廊的最小净宽度(m)
7.0.5 公众活动用房的房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旋转门、升降门、推拉门和设置门槛。
7.0.6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物的平屋顶作为公众活动场所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围墙高度不得低于1.2m,围墙外缘与建筑物檐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内侧应设固定式金属栏杆,围墙与栏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3m;
2 直接通往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得少于2个,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3m,楼梯的栏杆(栏板)高度不应低于1.1m。
7.0.7 镇(乡)村文化中心建设场地的主要道路和通往外围道路的出口宽度应具有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能力,道路尽端应符合消防车辆转向和回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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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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