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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娱乐活动用房
5.4.1 娱乐活动用房,宜包括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等。
5.4.2 观演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
2 观众厅:
1)宜采用多功能厅,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0人;
2)宜采用平地面、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表演台的高度不宜大于0.6m;
3)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有关规定;
3 放映室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有关规定;
4 休息廊的净面积,可按每一观众0.1~0.15㎡计算,其净宽不宜小3m。
5.4.3 游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成年人、儿童、老年人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等;
2 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3 电子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交谊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歌舞厅、茶室、管理室和服务处等;
2 歌舞厅:
1)宜设置舞池、桌椅、演奏台、服务处和声光控制台等;
2)宜满足音质和灯光要求;
3)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3 茶室宜设桌椅、服务处,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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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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