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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娱乐活动用房


5.4.1 娱乐活动用房,宜包括观演用房、游艺用房、交谊用房等。

5.4.2 观演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

    2 观众厅:

    1)宜采用多功能厅,容纳人数不宜超过300人;

    2)宜采用平地面、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表演台的高度不宜大于0.6m;

    3)表演区的净高不宜小于5m;

    4)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的有关规定;

    3 放映室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的有关规定;

    4 休息廊的净面积,可按每一观众0.1~0.15㎡计算,其净宽不宜小3m。

5.4.3 游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成年人、儿童、老年人棋牌室,电子游艺室,管理室等;

    2 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3 电子游艺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交谊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歌舞厅、茶室、管理室和服务处等;

    2 歌舞厅:

    1)宜设置舞池、桌椅、演奏台、服务处和声光控制台等;

    2)宜满足音质和灯光要求;

    3)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

    3 茶室宜设桌椅、服务处,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2㎡。


条文说明
5.4.2 观演用房主要由观众厅、表演台、化妆室、放映室、储藏室、声光控制设施和休息廊等组成,其设计要求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观众厅宜设计为多功能厅,以满足演出、集会、联欢和庆典等多种使用要求。由于镇(乡)村文化中心是一个综合性的适合多种文化活动的公共场所,需要设置多种活动的用房,观众厅规模不宜过大,容纳人数以不超过300人为宜。如遇大、中型活动,可在镇(乡)村中的其他公共设施中进行。
    观众厅为多功能厅时,宜采用移动式座椅,采用平地面和组装式表演台,以适应多种用途的需要。
    观众厅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中有关“座席”、“走道”等的规定。
    2 放映室的设计宜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中有关“放映机房”等的规定。
    3 储藏室的面积应依据存放物品和器材的情况确定,观众厅采用移动式座椅和组装式表演台时,宜考虑座椅等的储存面积。
    4 为满足演出、集会等活动开始前和中间休息时公众活动的需要,观众厅宜附设休息廊,条文中对休息廊的面积和净宽度都作了规定。当观众厅设有直接通向建筑外部的出口时,可不设休息廊。
5.4.3 棋牌是我国广大群众普遍喜爱和参加活动人数多的一项文娱形式,宜按参加活动的人群情况和人数的多少确定分室或合室活动。
    为避免参加活动的人数过多而相互干扰,每一棋牌室的面积不宜过大。小型棋牌室可按3~4组桌椅设置,包括竞赛人员和少量观众活动需要的面积,每一棋牌室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
    电子游艺室的面积宜按游戏机类型、布置方式和辅助设施(如动力配电柜)和通行等因素确定。每一游戏机室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
5.4.4 歌舞厅的设施要求较高,投资较大,宜在镇(乡)文化中心中设置。为满足公众学习交谊舞的要求,可利用露天场地举办。
    茶室主要是公众,特别是老年人群饮茶聚会和谈天的场所,也可兼作小型说唱表演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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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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