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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1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4.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武术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16m×14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m宽的保护区;
3)保护区四周宜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赛设施用地;
4)竞技场地宜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毡垫或棉垫;
2 举重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4m×4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m宽的保护区;
3)保护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技设施用地;
4)竞技场地应为平整的沙地或草地;
3 摔跤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8m×8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5m宽的保护区;
3)竞技场地应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摔跤垫。
6.4.3 武术、举重、摔跤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区宽度,宜分别为5m、5m、4m,观众站位区的面积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并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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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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