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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6.4.1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6.4.2 地方性、群众性竞赛的竞赛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武术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16m×14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3m宽的保护区;

    3)保护区四周宜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赛设施用地;

    4)竞技场地宜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毡垫或棉垫;

    2 举重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4m×4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2m宽的保护区;

    3)保护区四周宜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运动员、教练员或裁判员和竞技设施用地;

    4)竞技场地应为平整的沙地或草地;

    3 摔跤竞赛区:

    1)竞技场地的尺寸不宜小于8m×8m;

    2)竞技场地四周应留有不小于5m宽的保护区;

    3)竞技场地应平整,竞技时应铺设摔跤垫。

6.4.3 武术、举重、摔跤竞赛区周边的观众站位区宽度,宜分别为5m、5m、4m,观众站位区的面积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武术、举重和摔跤场地,可因地制宜地选定,并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条文说明
6.4.2、6.4.3 武术、举重和摔跤竞赛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活动场地的设计规定,主要包括:
    1 竞技场地尺寸、保护区宽度;
    2 竞技设施用地,对竞技场地地面和铺设器材的要求;
    3 观众站位区的宽度,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确定(参见本规范第5.3.3、5.3.4条的条文说明)。
6.4.4 群众性健身活动的场地,可因地制宜地进行设置。为确保安全,这类项目的活动场地,应具备保护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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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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