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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服务、附属用房


5.7.1 服务用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各层和公众活动密集的部位,应设小卖部、饮水间(饮水处);

    2 建筑物的各层,应设男女卫生间。

5.7.2 附属用房宜设置乒乓球、台球运动员室,教练员室,裁判员室,更衣室、淋浴室和储藏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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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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