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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专业活动用房


5.2.1 专业活动用房宜包括普通讲授用房、语言讲授用房、计算机用房、创作和排练用房、音像和摄影用房等。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2 普通讲授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3 语言讲授用房,宜采用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2㎡;

    4 计算机用房,宜采用防静电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 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的有关规定。

5.2.3 创作和排练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创作室宜采用北向窗或屋顶采光;美术、书法创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8㎡;

    2 舞蹈、戏剧排练室:

    1)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2)墙面宜安装练功设施;

    3)室内净高不宜小于5m;

    3 器乐活动室的墙面、吊顶、门窗,宜作吸声和隔声处理,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4㎡。

5.2.4 音像和摄影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像室应具备隔声、照明和录放设施;

    2 摄影室应附设暗室和制作室。

 


条文说明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中有关“普通教室”、“语言教室”、“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等的规定。
    普通讲授用房应满足普及知识、专业讲座和宣传教育等多种用途的使用。在设施配置上,宜适合多种讲授的需要,不仅设有一般的教具,还要具备播放录像、计算机投影等条件。
5.2.3 创作和排练活动形式多样,本规范仅就美术、书法、舞蹈、戏剧、器乐等活动用房作了规定,对于具有传统特色的一些文化活动内容,如泥塑、木雕、剪纸等地方传统工艺活动用房,各地可自行设置。
    创作和排练用房中的喧闹部分应集中布置,并与阅览、讲授等需要安静的用房保持一定的距离,特别要处理好噪声的干扰。
5.2.4 音像室的设置要求较高,应具备良好的隔声、照明条件和录放等设备;摄影学习室应设置暗室和制作室,配备相应的拍照、洗印、复制等设备,满足遮光、照明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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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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