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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专业活动用房
5.2.1 专业活动用房宜包括普通讲授用房、语言讲授用房、计算机用房、创作和排练用房、音像和摄影用房等。
5.2.2 普通讲授、语言讲授、计算机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中环境安静的部位;
2 普通讲授用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4㎡;
3 语言讲授用房,宜采用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2㎡;
4 计算机用房,宜采用防静电洁净地面,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5㎡;
5 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的有关规定。
5.2.3 创作和排练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创作室宜采用北向窗或屋顶采光;美术、书法创作室,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8㎡;
2 舞蹈、戏剧排练室:
1)地面宜铺设弹性木地板,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2)墙面宜安装练功设施;
3)室内净高不宜小于5m;
3 器乐活动室的墙面、吊顶、门窗,宜作吸声和隔声处理,每人使用面积宜为2~4㎡。
5.2.4 音像和摄影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音像室应具备隔声、照明和录放设施;
2 摄影室应附设暗室和制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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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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