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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健身活动用房


5.5.1 健身活动用房,宜包括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和器械健身用房等。

5.5.2 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5.5.3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区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乒乓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14m×7m或12m×6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4m;

    2 台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7m×5m或6m×4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3 竞赛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5.4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竞赛区外观众站位区的宽度宜分别为5m和4m,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5.5.5 乒乓球、台球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用房的竞赛区设计可简化。

5.5.6 器械健身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不同使用人群的特点分设健身活动用房;

    2 宜选用中、小型的健身器械,并宜按其规格、类型、分区布置;

    3 每一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


条文说明
5.5.3、5.5.4 乒乓球、台球竞赛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活动场地的设计规定,主要包括:
    1 竞技场地尺寸、竞赛台面上空的净高度;
    2 竞技台面上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有关“照明标准值”等的规定;
    3 观众站位区的宽度,观众站位区(含本规范第6.3节和6.4节规定的观众站位区)也可按每一观众0.18~0.22㎡或按5人/㎡估算进行划定。
5.5.5 按群众性健身活动设置的乒乓球、台球竞赛区有关尺寸可以减小,也可在室外因地制宜地设置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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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村文化中心建筑设计规范 JGJ 156-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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