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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健身活动用房
5.5.1 健身活动用房,宜包括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和器械健身用房等。
5.5.2 乒乓球、台球活动用房宜按地方性、群众性竞赛或群众性健身活动的要求设置。
5.5.3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地方性、群众性竞赛区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乒乓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14m×7m或12m×6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4m;
2 台球竞赛区:
1)竞技场地尺寸宜为7m×5m或6m×4m;
2)竞技台面上空的净高度不宜低于3m;
3 竞赛区的照明标准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5.5.4 乒乓球、台球活动的竞赛区外观众站位区的宽度宜分别为5m和4m,观众站位区也可按预测观众数量所需的面积划定。
5.5.5 乒乓球、台球的群众性健身活动用房的竞赛区设计可简化。
5.5.6 器械健身用房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按不同使用人群的特点分设健身活动用房;
2 宜选用中、小型的健身器械,并宜按其规格、类型、分区布置;
3 每一用房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40m2。
5.5.5 按群众性健身活动设置的乒乓球、台球竞赛区有关尺寸可以减小,也可在室外因地制宜地设置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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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1 总则
- 2 术语
- 3 建设场地选定和环境设计
- 3.1 场地选定
- 3.2 场地布置和环境设计
- 4 基本项目配置
- 5 建筑物设计
- 5.1 一般规定
- 5.2 专业活动用房
- 5.3 展览、阅览用房
- 5.4 娱乐活动用房
- 5.5 健身活动用房
- 5.6 办公、管理用房
- 5.7 服务、附属用房
- 6 文体话动场地设计
- 6.1 一般规定
- 6.2 放映和表演场
- 6.3 篮球、排球、羽毛球和门球场
- 6.4 武术、举重和摔跤场
- 6.5 游泳、滑冰和轮滑场
- 6.6 服务、附属用房
- 7 防火和疏散
- 8 室内声、光、热环境
- 8.1 隔声
- 8.2 采光
- 8.3 保温、隔热和通风
- 9 建筑设备
- 9.1 给水和排水
- 9.2 暖通和空调
- 9.3 电气
-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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