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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3.2.1 交通建筑中用电负荷等级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且各级负荷应符合表3.2.1的规定。不同类型交通建筑的规模划分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3.2.2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 其他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2.3 当交通建筑机房及重要场所中有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设备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一级负荷;有大量一级负荷设备时,直接为其运行服务的空调用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2.4 交通建筑中的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和防灾中心、集中监控管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的交流电源及其系统设备电源,其负荷级别不应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5 交通建筑群区的场内雨水泵站、供水站、采暖锅炉房、换热站、能源中心、通信(信息)楼等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6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工艺要求确定。
3.2.7 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并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3.2.2 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站以及具有一级耐火等级的交通建筑中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2 其他机场航站楼、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站、地上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及其他交通建筑等的消防负荷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2.4 交通建筑中的重要电子信息机房和防灾中心、集中监控管理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的交流电源及其系统设备电源,其负荷级别不应低于该建筑中最高等级的用电负荷。
3.2.5 交通建筑群区的场内雨水泵站、供水站、采暖锅炉房、换热站、能源中心、通信(信息)楼等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6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工艺要求确定。
3.2.7 应急电源应满足重要用电设备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并应根据负荷要求按其不同的电源切换时间进行分级。应急电源的分级及切换时间的要求应符合表3.2.7的规定。
条文说明
3.2.1 本条所指的一、二、三级负荷的供电电源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10(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 三级负荷可为单电源单回线路供电,电源故障时允许自动切除该类负荷。
当交通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用电负荷等级除符合表3.2.1规定外,尚应符合高层建筑用电负荷等级的规定。
另外,本条中引用的附录A中关于各类型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是分别引自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2.2 交通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负荷主要有: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水泵、电动防火卷帘、电动排烟门窗、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兼做消防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等。
3.2.3 这里指的大量一级负荷的设备,通常指用电负荷中有超过60%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2.5 交通类建筑的场地面积一般都比较大,雨水泵站对其场地排水具有重要作用,雨水泵站的供电一般按照防灾要求设计。当邻近雨水泵站的建筑内设有应急柴油发电机时,雨水泵站除提供市电电源外,还应引入发电机电源。
3.2.7 交通建筑中重要用电负荷除满足其所具有的负荷等级要求外,还应满足重要用电负荷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这里参照了IEC相关标准进行编入,是对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按负荷性质分级的重要补充,提供量化指标,可操作性更强。
1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10(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4 三级负荷可为单电源单回线路供电,电源故障时允许自动切除该类负荷。
当交通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用电负荷等级除符合表3.2.1规定外,尚应符合高层建筑用电负荷等级的规定。
另外,本条中引用的附录A中关于各类型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是分别引自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3.2.2 交通建筑中的消防用电负荷主要有: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防烟及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水泵、电动防火卷帘、电动排烟门窗、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兼做消防疏散用的自动扶梯等。
3.2.3 这里指的大量一级负荷的设备,通常指用电负荷中有超过60%的用电负荷为一级负荷。
3.2.5 交通类建筑的场地面积一般都比较大,雨水泵站对其场地排水具有重要作用,雨水泵站的供电一般按照防灾要求设计。当邻近雨水泵站的建筑内设有应急柴油发电机时,雨水泵站除提供市电电源外,还应引入发电机电源。
3.2.7 交通建筑中重要用电负荷除满足其所具有的负荷等级要求外,还应满足重要用电负荷对电源切换时间的要求。这里参照了IEC相关标准进行编入,是对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按负荷性质分级的重要补充,提供量化指标,可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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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与接地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通信网络系统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5 广播系统
- 11.6 时钟系统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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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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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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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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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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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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