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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Ⅱ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应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Ⅲ类民用机场航站楼、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宜设置智能化集成系统,且系统应基于先进成熟的信息、控制技术以及管理、决策手段,为整个智能化系统构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统一的监控和管理。
10.1.2 大中型交通建筑内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通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系统的深化设计尚应依据不同交通建筑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需求和物业管理模式等进行。
10.1.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把建筑内的智能化各子系统,由各自独立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集成为一个相互关联、完整和协调的综合系统,使智能化系统的信息高度共享和资源合理分配,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间的互操作与联动控制。
10.1.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设置在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的控制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线的运营控制中心(OCC)内。
10.1.5 交通建筑设置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对下列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广播系统;
6 时钟系统;
7 照明管理系统;
8 电能管理系统;
9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10 各类交通建筑根据各自特点设置的其他专用智能化子系统。
10.1. 6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
10.1.2 大中型交通建筑内智能化集成系统的通用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系统的深化设计尚应依据不同交通建筑的建设规模、业务性质、需求和物业管理模式等进行。
10.1.3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把建筑内的智能化各子系统,由各自独立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集成为一个相互关联、完整和协调的综合系统,使智能化系统的信息高度共享和资源合理分配,实现智能化各子系统间的互操作与联动控制。
10.1.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设置在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的控制中心,城市轨道交通线的运营控制中心(OCC)内。
10.1.5 交通建筑设置的智能化集成系统,宜对下列智能化子系统进行系统集成:
1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 广播系统;
6 时钟系统;
7 照明管理系统;
8 电能管理系统;
9 能耗监测管理系统;
10 各类交通建筑根据各自特点设置的其他专用智能化子系统。
10.1. 6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1.5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站等交通建筑,需要根据各自特点,将其他专用智能化子系统纳入各自的智能化集成系统。这些子系统,对民用机场航站楼可包括:航班信息集成、航班信息动态显示、有线调度对讲、登机桥监控、离港、安检信息、泊位引导等系统;对铁路旅客车站可包括:铁路旅客查询、旅客引导显示、列车到发通告、自动售检票、旅客行包管理等系统;对城市轨道交通站可包括:变电所综合自动化、自动售检票、车辆在线安全检测、调度电话、通信集中告警、公共信息发布等系统。
第2款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安全检查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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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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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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