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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2.1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不同保护对象的特点及相关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4.2.2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定为一级:
1) Ⅴ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
2) 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磁浮列车站;
5) 一级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
2 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应低于二级:
1) 中小型铁路旅客车站;
2)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3) 二级和三级汽车客运站及港口客运站。
14.2.3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14.2.4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系统之间的系统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5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14.2.6 交通建筑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的大厅、室内广场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
2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场所,宜选择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3 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电缆隧道、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 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选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各类单一型火灾探测器的组合。
14.2.7 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匹配;
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电源工作状态,并应分别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正常电源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与疏散有关的自动门、屏蔽门(安全门)、自动检票闸门及电动栅杆,并宜联动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4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门,自动开启疏散通道上的自动门;
5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6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一级保护对象宜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
14.2.8 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当需播放应急广播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能强制性自动切除规定区域内的一般广播信号,并强制启动应急广播信号播放,作局部区域或全区域应急疏散广播使用。
14.2.9 交通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4.2.10 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等区域内建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4.2.11 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中央级和车站级二级监控方式,对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全线进行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其信息传输网络宜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但现场级网络应独立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12 交通建筑内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14.2.13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数据通信接口以实现与其相关的联动控制,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14 设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数据通信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互联,在火灾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供控制室确认并记录。
14.2.15 对于Ⅰ类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能及时投入运行。
14.2.16 当交通建筑形态复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无法涵盖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可经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化设计分析来确定,并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14.2.17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需进行性能化设计时,设计前应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设计后应进行评估和/或试验验证。
14.2.18 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化设计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一些特殊部位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加强该部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并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14.2.2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定为一级:
1) Ⅴ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
2) 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
4)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磁浮列车站;
5) 一级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
2 下列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应低于二级:
1) 中小型铁路旅客车站;
2) 城市轨道交通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
3) 二级和三级汽车客运站及港口客运站。
14.2.3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由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14.2.4 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类系统之间的系统兼容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5 交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应划分为独立的火灾探测区域。
14.2.6 交通建筑内的主要场所宜选择智能型火灾探测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的大厅、室内广场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
2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等场所,宜选择有预警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3 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电缆隧道、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 单一型火灾探测器不能有效探测火灾的场所,可选用复合型火灾探测器或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线型光纤感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等各类单一型火灾探测器的组合。
14.2.7 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泡沫)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电梯、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火灾警报器和应急广播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的特性参数相匹配;
2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的正常电源工作状态,并应分别手动或自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从正常电源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3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与疏散有关的自动门、屏蔽门(安全门)、自动检票闸门及电动栅杆,并宜联动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4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出入口控制系统控制的门,自动开启疏散通道上的自动门;
5 火灾报警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或手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6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一级保护对象宜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
14.2.8 应急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宜采用与公共广播系统的扬声器兼用的方式,当需播放应急广播时,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能强制性自动切除规定区域内的一般广播信号,并强制启动应急广播信号播放,作局部区域或全区域应急疏散广播使用。
14.2.9 交通建筑内设置有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4.2.10 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等区域内建立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时,应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应急联动指挥中心。
14.2.11 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中央级和车站级二级监控方式,对城市公共轨道交通全线进行火灾探测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其信息传输网络宜利用公共通信网络,但现场级网络应独立配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12 交通建筑内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14.2.13 设有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预留数据通信接口以实现与其相关的联动控制,接口界面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4.2.14 设有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宜通过数据通信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互联,在火灾情况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可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供控制室确认并记录。
14.2.15 对于Ⅰ类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等重要交通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宜设有热备份,当系统的主用主机出现故障时,备份主机应能及时投入运行。
14.2.16 当交通建筑形态复杂,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无法涵盖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可经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性能化设计分析来确定,并应经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14.2.17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需进行性能化设计时,设计前应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和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设计后应进行评估和/或试验验证。
14.2.18 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化设计及当地消防主管部门批准,一些特殊部位可不设置火灾探测器时,宜加强该部位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并宜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条文说明
14.2.1 近年来国内各地兴建的交通建筑较多,其中不少建筑规模较大、结构形式复杂且设有高大空间,同时对安全性的要求不断提高,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结合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4.2.2 本条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进行了分级。
14.2.5 本条结合目前新建的很多交通建筑内部设有高大空间的实际情况,对高大空间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14.2.6 由于交通建筑的特点和使用功能要求,其内部的一些部位和场所仅用常规的感烟探测器已经难以满足保护要求,故本条对各类交通建筑相关部位和场所的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做了规定。
14.2.12 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交通建筑通常规模较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可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做出判断、联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并能有效提高救灾及综合管理水平。
14.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通过数据通信实现互联后,在火灾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可在控制室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这样可大大方便控制室人员快速确认火灾的发生,以及方便指挥灭火。
14.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设有热备份时,系统的可靠性将会大大增强。
14.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进行性能化设计前,应收集各方面资料设定火灾场景,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性能数据,并确定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通过性能化设计模拟评估软件,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及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
14.2.17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后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系统构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现性和经济性;所选设备的正确性;设置探测部位的合理性;联动逻辑和延时设置的正确性;火灾声光警报及应急广播的有效性等。在难以对设计方案有效性作出评估时,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试验验证。
14.2.18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能采用其他有效的火灾探测辅助手段来弥补一些特殊部位无法设置火灾探测器带来的缺陷,以保证对火灾的有效监测。而采用视频监控可较直观的起到对火灾的辅助探测作用。
14.2.2 本条对不同类型和级别的民用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及汽车客运站等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进行了分级。
14.2.5 本条结合目前新建的很多交通建筑内部设有高大空间的实际情况,对高大空间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14.2.6 由于交通建筑的特点和使用功能要求,其内部的一些部位和场所仅用常规的感烟探测器已经难以满足保护要求,故本条对各类交通建筑相关部位和场所的探测器类型的选择做了规定。
14.2.12 设有智能化集成系统的交通建筑通常规模较大、对安全性要求较高,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可在发生火灾时迅速做出判断、联动相关的系统和设备,并能有效提高救灾及综合管理水平。
14.2.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通过数据通信实现互联后,在火灾情况下视频监控系统可在控制室自动将显示内容切换成火警现场图像,这样可大大方便控制室人员快速确认火灾的发生,以及方便指挥灭火。
14.2.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机设有热备份时,系统的可靠性将会大大增强。
14.2.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的目的主要是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在进行性能化设计前,应收集各方面资料设定火灾场景,掌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系统内各设备的基本性能数据,并确定该系统要达到的目标,通过性能化设计模拟评估软件,对保护对象的建筑特性、使用性质及发生火灾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并报当地消防主管部门审批。
14.2.17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性能化设计后的评估应至少包括:系统构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可实现性和经济性;所选设备的正确性;设置探测部位的合理性;联动逻辑和延时设置的正确性;火灾声光警报及应急广播的有效性等。在难以对设计方案有效性作出评估时,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试验验证。
14.2.18 本条的规定是为了能采用其他有效的火灾探测辅助手段来弥补一些特殊部位无法设置火灾探测器带来的缺陷,以保证对火灾的有效监测。而采用视频监控可较直观的起到对火灾的辅助探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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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与接地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通信网络系统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5 广播系统
- 11.6 时钟系统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 12.4 离港系统
- 12.5 售检票系统
- 12.6 泊位引导系统
-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 13.3 系统功能要求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4.4 入侵报警系统
-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7 安全检查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 15.4 环境要求
-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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