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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防雷与接地


9.2.1 交通建筑外部防雷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和重要性、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分别按第二类防雷建筑和第三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
    1) 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车站、国境站;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国际性港口客运站;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5的国家、省、直辖市级交通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建筑。
    2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且小于或等于0.05的交通建筑物,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进行设计;
    3 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的地区或通过调查确认雷电活动频繁的地区,国家、省、直辖市级较重要的交通建筑物,设计时可适当提高其防雷保护类别。
9.2.2 交通建筑的外部防雷应采取防直击雷、防侧击雷、防雷电波侵入、防雷电电流反击等措施。
9.2.3 对于具有永久性金属屋面的交通建筑,当金属屋面板符合防雷相关要求时,应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9.2.4 为减少雷击电磁脉冲的干扰,在交通建筑和被保护房间的外部宜采取机房屏蔽、线路屏蔽及合理选择敷设线路路径和接地等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2.5 交通建筑内部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内设置的防雷装置对雷电电磁脉冲的拦截效率,依次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9.2.6 交通建筑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相应的等电位联结措施,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9.2.1 交通建筑物防雷分类,参照民用建筑物进行防雷分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民用建筑物的防雷应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交通建筑物也划分为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
9.2.2 采用的防雷措施应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1章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执行。
9.2.3 交通建筑往往体量很大,且大型屋面通常选用金属屋面,因此常会碰到如何选用金属屋面进行防雷的问题。通常具有永久性金属屋面的交通建筑物符合下列要求时,应利用其屋面作为接闪器:
    1 屋面金属板之间应具有永久的贯通连接;
    2 当屋面金属板需要防雷击穿孔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4mm,铜板厚度不应小于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7mm;
    3 当屋面金属板不需要防雷击穿孔而且金属板下面无易燃物品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铜板厚度不应小于0.5mm,铝板厚度不应小于0.65mm;
    4 金属板应无绝缘被覆层。
9.2.4 建筑物及结构的自然屏蔽、机房屏蔽、线路屏蔽、线路路径的合理选择及敷设都是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最有效的措施。
    为了改善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环境,减少间接雷击及建筑物本身遭受的直接雷击造成的电磁感应侵害,电子信息系统的设备主机房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并应尽量远离建筑物外墙结构柱,因为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主要是屋角,而且建筑外墙结构柱内的主钢筋多会被利用作为防雷引下线;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重要程度,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机房宜设置在LPZ2和LPZ3区域。
    另外屏蔽是减少电磁干扰的基本措施,合理的屏蔽和布线路径能使线路中预期的最大感应电压和能量的计算结果趋于零,达到较好的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效果。
    为了降低线路受到的感应过电压和电磁干扰的影响,应注意采取合理的布线和接地措施。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电力系统线缆及电气设备间,应避免过近或采取适当隔离(保持间距或采取屏蔽措施),应避免电子信息系统的电源线和信号线受电力系统设备电源线的工频电流或谐波电流电磁辐射的干扰,并在交叉点采取直角交叉跨越。电子信息系统线缆与其他系统管线以及电气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参见《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当不能满足相应规定的要求时,电信线路应穿金属管屏蔽;对干扰敏感的电信线路应尽量靠近地面敷设。
9.2.5 确定雷电防护等级是,电子信息系统防雷击电磁脉冲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雷电防护等级是依据对工程所处地区的雷电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或按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的。为了使电子信息系统的雷击电磁脉冲防护做到安全、经济和适用,确定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非常重要,雷电防护等级的确定方法及A、B、C、D四个等级的划分应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相关内容确定。
9.2.6 等电位联结是保护操作及维修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减少设备与设备间、不同系统间危险电位差的重要措施。等电位联结措施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2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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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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