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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通信网络系统
11.2.1 通信网络系统宜包括电话交换系统、卫星通信系统、无线通信系统、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等通信网络系统及通信配线与管道。
11.2.2 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3.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的有关规定。
11.2.3 电话交换系统宜根据组网要求选择下列不同接入方式:
1 通信运营商;
2 铁路专用通信网;
3 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网;
4 其他港航单位交换机;
5 无线集群调度系统
6 本港调度电话总机;
7 本港用于生产调度、公安消防等的移动通信站;
8 海岸电台;
9 卫星端站;
10 海事卫星岸站。
11.2.4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无线通信系统应包括移动通信覆盖系统、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和手持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2 交通建筑中应设置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3 移动通信覆盖系统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系统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
5 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的业务;
6 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的频段信号纳入一套系统中;
7 机场航站楼、轨道交通车站中应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8 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可根据业务需求,采用专用频道方式,通过发射天线进行空间传播或经泄漏电缆辐射覆盖整个区域,且系统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并应具有存储和监测等功能;
9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应在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处理等场所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10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应在站厅层、站台层、出入口走廊和其他办公场所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11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中应设置手持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12 汽车客运站中应建立短信平台,能提供客运服务短信业务,并应具有双向收发、管理及其他扩展的功能;服务内容宜包括旅客检票上车短信通知、司机调度短信通知、员工调度短信通知等。
11.2.5 交通建筑的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宜单独组网,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覆盖交通建筑内的各调度中心,并应作为各中心之间的协同指挥使用,实现交通建筑内快速、综合调度管理。
11.2.6 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的有关规定。
11.2.7 交通建筑内应在旅客涉足的区域安装公用电话、无障碍公用电话,并应在无障碍通道处设置无障碍公用电话、语音求助终端。无障碍公用电话的安装高度应为0.8m。在公用电话、无障碍公用电话、语音求助终端处应预留综合布线信息点。
11.2.8 交通建筑旅客求助终端的设置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建筑内有大量旅客聚集场所应设置语音求助终端;
2 语音求助终端应与本地的视频监控进行联动;
3 对交通建筑内的求助终端,应进行综合管理,且系统应具有求助点定位功能,并应与消防值班、医疗、服务等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11.2.9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满足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候机楼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语音、数据通信需求;
2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建立相对独立的有线调度对讲系统,满足机场航站楼运行岗位、现场值班室和调度岗位等有线调度对讲的需要,并应支持机场安保调度通信需求和候机楼设备维护管理使用的需求;
3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的主机和终端应支持ITU-TG.722标准要求;终端音频(包括终端语音和中继语音)应满足宽带语音要求,音频带宽应达到300Hz~10kHz;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支持与广播系统的互联,实现本地的广播功能;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应具有与无线对讲等设备的接口,实现有线设备与无线设备的互联;
4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终端应设置在机场指挥中心(包括多个调度席位)、监控及安防控制中心、各个工作岗位值班室、物业管理值班室、设备维护值班室、柜台、旅客求助点等场所;
5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终端宜设置在泊位引导操作位、登机桥操作位以及行李分拣转盘等场所;
6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宜为专用调度通信交换机,接通速度宜小于100ms,并应支持一触即通、免提扬声对讲、免操作应答等简单快速的应用方式;
7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支持双绞线和IP网络组网方式,并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接入方式;
8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在办票大厅、候机大厅、行李提取大厅、到达接客大厅等处设置公用电话。
11.2. 10 铁路旅客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网接入宜采用铁路专用通信网和当地的公共通信网络;
2 客运总值班室、信息控制中心、广播室、列检值班室、行车室、客运值班员室、售票室、值班站长室、客运计划室、行包房、上水工休息室、客车整备所、机务运转值班室、环境卫生值班室等处,应设置电话终端;
3 应能将独立的有线调度对讲分系统,接入到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中,实现车站内人员调度和工作协调;客运总值班室、信息控制中心、行车室等处,应设置具有调度功能的对讲终端;站长室、广播室、列检值班室等处,应配置室内办公型终端;其他工作岗位应根据岗位环境不同配置不同类型终端;车站调度岗位应与各个调度中心直通,进行工作协调;
4 检票口应设置对讲终端,对讲终端应具有人工选区的广播功能;
5 进站厅、候车室、出站口、售票厅等处,应设置公用电话。
11.2.11 轨道交通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和民用通信机房,且通信机房内应设有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
2 应设置独立或与地铁专用公务电话系统合设的专用调度电话系统;行车调度电话分机、防灾中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车站车控室;电力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变电所的主控制室和低压配电室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场所;公安调度分机应设置在警务室;
3 宜配置有线调度对讲分系统,各车控室、旅客服务中心、值班员室、半自动售票机室、站长室、票据室、环控室、电控室及警务室等处,宜设调度对讲终端,并应在自动售票机旁设置旅客求助终端;
4 应在站厅层设置公用电话;宜在站厅层设置紧急电话。
11.2.12 港口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和民用通信机房,且通信机房内应设有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
2 应设置本港调度电话系统;
3 宜设置海岸电台和海事卫星通信;
4 应在旅客候船厅设置公用电话。
11.2.13 汽车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并应能够接入到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中,实现与其他调度中心进行综合协调管理;调度中心、监控中心、现场安检、检票柜台等处,应设置调度对讲终端;
2 有线调度对讲终端除了满足工作人员间的调度通信外,还应具有对本区域进行人工广播的功能;
3 候车厅、售票厅等处应设置公用电话。
11.2.2 有线或无线接入网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3.5GHz固定无线接入工程设计规范》YD/T 5097的有关规定。
11.2.3 电话交换系统宜根据组网要求选择下列不同接入方式:
1 通信运营商;
2 铁路专用通信网;
3 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信网;
4 其他港航单位交换机;
5 无线集群调度系统
6 本港调度电话总机;
7 本港用于生产调度、公安消防等的移动通信站;
8 海岸电台;
9 卫星端站;
10 海事卫星岸站。
11.2.4 无线通信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无线通信系统应包括移动通信覆盖系统、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和手持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2 交通建筑中应设置移动通信覆盖系统;
3 移动通信覆盖系统所采用的专用频段,应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4 系统信号源的引入方式宜采用基站直接耦合信号方式或采用空间无线耦合信号方式;
5 移动通信覆盖系统应满足室内移动通信用户利用蜂窝室内分布系统,实现语音及数据通信的业务;
6 系统宜采用合路的方式,将多家移动通信业务运营商的频段信号纳入一套系统中;
7 机场航站楼、轨道交通车站中应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8 无线集群通信系统可根据业务需求,采用专用频道方式,通过发射天线进行空间传播或经泄漏电缆辐射覆盖整个区域,且系统应具有选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呼叫优先级权限等调度通信功能,并应具有存储和监测等功能;
9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应在海关、边防、公安、安全和行李处理等场所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10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中应在站厅层、站台层、出入口走廊和其他办公场所设置无线集群通信系统;
11 铁路旅客车站、港口客运站中应设置手持无线对讲通信系统;
12 汽车客运站中应建立短信平台,能提供客运服务短信业务,并应具有双向收发、管理及其他扩展的功能;服务内容宜包括旅客检票上车短信通知、司机调度短信通知、员工调度短信通知等。
11.2.5 交通建筑的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宜单独组网,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覆盖交通建筑内的各调度中心,并应作为各中心之间的协同指挥使用,实现交通建筑内快速、综合调度管理。
11.2.6 卫星通信系统地面端站和地面主站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国内卫星通信小型地球站(VSAT)通信系统工程设计规范》YD/T 5028的有关规定。
11.2.7 交通建筑内应在旅客涉足的区域安装公用电话、无障碍公用电话,并应在无障碍通道处设置无障碍公用电话、语音求助终端。无障碍公用电话的安装高度应为0.8m。在公用电话、无障碍公用电话、语音求助终端处应预留综合布线信息点。
11.2.8 交通建筑旅客求助终端的设置及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建筑内有大量旅客聚集场所应设置语音求助终端;
2 语音求助终端应与本地的视频监控进行联动;
3 对交通建筑内的求助终端,应进行综合管理,且系统应具有求助点定位功能,并应与消防值班、医疗、服务等部门进行综合管理。
11.2.9 民用机场航站楼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满足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候机楼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语音、数据通信需求;
2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建立相对独立的有线调度对讲系统,满足机场航站楼运行岗位、现场值班室和调度岗位等有线调度对讲的需要,并应支持机场安保调度通信需求和候机楼设备维护管理使用的需求;
3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的主机和终端应支持ITU-TG.722标准要求;终端音频(包括终端语音和中继语音)应满足宽带语音要求,音频带宽应达到300Hz~10kHz;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支持与广播系统的互联,实现本地的广播功能;应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联动;应具有与无线对讲等设备的接口,实现有线设备与无线设备的互联;
4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终端应设置在机场指挥中心(包括多个调度席位)、监控及安防控制中心、各个工作岗位值班室、物业管理值班室、设备维护值班室、柜台、旅客求助点等场所;
5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终端宜设置在泊位引导操作位、登机桥操作位以及行李分拣转盘等场所;
6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宜为专用调度通信交换机,接通速度宜小于100ms,并应支持一触即通、免提扬声对讲、免操作应答等简单快速的应用方式;
7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应支持双绞线和IP网络组网方式,并应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接入方式;
8 民用机场航站楼应在办票大厅、候机大厅、行李提取大厅、到达接客大厅等处设置公用电话。
11.2. 10 铁路旅客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网接入宜采用铁路专用通信网和当地的公共通信网络;
2 客运总值班室、信息控制中心、广播室、列检值班室、行车室、客运值班员室、售票室、值班站长室、客运计划室、行包房、上水工休息室、客车整备所、机务运转值班室、环境卫生值班室等处,应设置电话终端;
3 应能将独立的有线调度对讲分系统,接入到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中,实现车站内人员调度和工作协调;客运总值班室、信息控制中心、行车室等处,应设置具有调度功能的对讲终端;站长室、广播室、列检值班室等处,应配置室内办公型终端;其他工作岗位应根据岗位环境不同配置不同类型终端;车站调度岗位应与各个调度中心直通,进行工作协调;
4 检票口应设置对讲终端,对讲终端应具有人工选区的广播功能;
5 进站厅、候车室、出站口、售票厅等处,应设置公用电话。
11.2.11 轨道交通车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和民用通信机房,且通信机房内应设有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
2 应设置独立或与地铁专用公务电话系统合设的专用调度电话系统;行车调度电话分机、防灾中心与设备监控系统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车站车控室;电力调度电话分机应设置在各变电所的主控制室和低压配电室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场所;公安调度分机应设置在警务室;
3 宜配置有线调度对讲分系统,各车控室、旅客服务中心、值班员室、半自动售票机室、站长室、票据室、环控室、电控室及警务室等处,宜设调度对讲终端,并应在自动售票机旁设置旅客求助终端;
4 应在站厅层设置公用电话;宜在站厅层设置紧急电话。
11.2.12 港口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专用和民用通信机房,且通信机房内应设有通信传输设备、有线无线电话交换设备;
2 应设置本港调度电话系统;
3 宜设置海岸电台和海事卫星通信;
4 应在旅客候船厅设置公用电话。
11.2.13 汽车客运站中通信网络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有线调度对讲系统,并应能够接入到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中,实现与其他调度中心进行综合协调管理;调度中心、监控中心、现场安检、检票柜台等处,应设置调度对讲终端;
2 有线调度对讲终端除了满足工作人员间的调度通信外,还应具有对本区域进行人工广播的功能;
3 候车厅、售票厅等处应设置公用电话。
条文说明
11.2.1 本条中卫星通信系统的卫星通信网包括FDMA TDMA(频分多址、时分多址)卫星通信网(简称TDMA卫星通信网)、TDM/MMAVSA7、数据通信网和海事卫星应急便携地球站。
11.2.8 在交通建筑中,包括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应设置旅客求助系统。求助系统具有接通速度快、提供高保真语音通信、多种求助点接入方式等功能;接通速度可小于100ms,系统语音带宽优于50Hz~18kHz,满足ITU-TG.722标准;求助系统应能支持IP求助终端和常规求助终端接入,同时应具有内置的SIP服务器,在不增加任何硬件设备情况下支持第三方SIP电话接入。
第1款 交通建筑内有大量旅客聚集场所一般如:进站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旅客到达大厅、站台等场所。
11.2.9 本条为机场航站楼中通信网络设置应满足的要求。
第3款 本款中ITU-TG.722为国际电信联盟远程通信标准中的宽带音频编码协议[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Sector of 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G.722]。
第6款 通常有线调度对讲系统还具有组呼/群呼、优先权呼叫、呼叫队列等调度功能;具有半双工和双工通信方式,并能适合于各种作业环境(室内/室外、桌面/壁挂、嵌入式、抗噪、大功率扬声、防水防尘等)的对讲终端。
第7款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通常还应支持通过IP网络进行的系统管理;支持常规的模拟终端、数字终端和IP终端;系统能提供专用的IP终端,支持接入第三方的SIP话机。
11.2.10~11.2.13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也具有本规范第11. 2.9中第3、6款的功能。
11.2.8 在交通建筑中,包括机场航站楼、铁路旅客车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磁浮列车站、港口客运站、汽车客运站中应设置旅客求助系统。求助系统具有接通速度快、提供高保真语音通信、多种求助点接入方式等功能;接通速度可小于100ms,系统语音带宽优于50Hz~18kHz,满足ITU-TG.722标准;求助系统应能支持IP求助终端和常规求助终端接入,同时应具有内置的SIP服务器,在不增加任何硬件设备情况下支持第三方SIP电话接入。
第1款 交通建筑内有大量旅客聚集场所一般如:进站口、售票大厅、候车大厅、旅客到达大厅、站台等场所。
11.2.9 本条为机场航站楼中通信网络设置应满足的要求。
第3款 本款中ITU-TG.722为国际电信联盟远程通信标准中的宽带音频编码协议[Telecommunication Standardization Sector of ITU (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 Union)G.722]。
第6款 通常有线调度对讲系统还具有组呼/群呼、优先权呼叫、呼叫队列等调度功能;具有半双工和双工通信方式,并能适合于各种作业环境(室内/室外、桌面/壁挂、嵌入式、抗噪、大功率扬声、防水防尘等)的对讲终端。
第7款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通常还应支持通过IP网络进行的系统管理;支持常规的模拟终端、数字终端和IP终端;系统能提供专用的IP终端,支持接入第三方的SIP话机。
11.2.10~11.2.13 有线调度对讲系统也具有本规范第11. 2.9中第3、6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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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 2 术语和代号
- 2.1 术 语
- 2.2 代 号
- 3 供配电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 3.3 供配电系统及电能质量
- 3.4 负荷计算
- 4 配变电所、配变电装置及电能管理
- 4.1 一般规定
- 4.2 配变电所
- 4.3 配变电装置及主结线
- 4.4 电能管理
- 5 应急电源设备
- 5.1 一般规定
- 5.2 应急柴油发电机组
- 5.3 应急电源装置(EPS)
- 5.4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 6 低压配电及线路布线
- 6.1 一般规定
- 6.2 低压配电系统
- 6.3 低压电器的选择
- 6.4 配电线路选择及布线
- 7 常用设备电气装置
- 7.1 一般规定
- 7.2 机场用400Hz电源系统
- 7.3 行李处理系统
- 7.4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 7.5 自动门 屏蔽门(安全门)
- 8 电气照明
- 8.1 一般规定
- 8.2 照明质量及标准值
- 8.3 大空间、公共场所照明及标识、引导照明
- 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 8.5 火灾应急照明
- 9 建筑防雷与接地
- 9.1 一般规定
- 9.2 防雷与接地
- 10 智能化集成系统
- 10.1 一般规定
- 10.2 系统设计
- 10.3 系统功能要求
- 11 信息设施系统
- 11.1 一般规定
- 11.2 通信网络系统
- 11.3 信息网络系统
- 11.4 综合布线系统
- 11.5 广播系统
- 11.6 时钟系统
- 11.7 有线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 12 信息化应用系统
- 12.1 一般规定
- 12.2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 12.3 公共信息显示系统
- 12.4 离港系统
- 12.5 售检票系统
- 12.6 泊位引导系统
- 12.7 物业运营管理系统
- 12.8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系统
- 1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 13.1 一般规定
- 13.2 系统设计
- 13.3 系统功能要求
- 14 公共安全系统
- 14.1 一般规定
- 14.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14.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14.4 入侵报警系统
- 14.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14.6 出入口控制系统
- 14.7 安全检查系统
- 15 机房工程
- 15.1 一般规定
- 15.2 机房设计
- 15.3 管线敷设
- 15.4 环境要求
- 16 电磁兼容
- 16.1 一般规定
- 16.2 电源干扰及谐波防治
- 16.3 电子信息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及等电位联结
- 17 电气节能
- 17.1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
- 17.2 电气照明的节能
- 17.3 建筑设备的电气节能
- 17.4 能耗计量与监测管理
- 附录A 交通建筑规模的划分
- 本规范用词说明
- 引用标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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