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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照明配电及控制
8.4.1 照明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2 引导标识照明的配电可按相应建筑的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
3 交通建筑中人员较密集的主要场所或重要场所的照明负荷,宜采用两个不同照明供电电源回路各带50%正常照明灯的供电方式。
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
8.4.3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方式应根据使用条件及功能要求决定,一般场所宜采用就地分散控制;公共场所的照明及广告、标识照明宜采用分区域集中控制;
2 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的照度来自动开关人工照明或调节照明照度;
2) 门厅、候车(机)厅、走廊、车库等公共场所宜采用夜间自动降低照度的装置;门厅、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运营期间可根据客运情况控制照明照度,低峰时间可降低照度,但不得低于标准值的1/2;非运营时间可只保留火灾应急照明及值班照明;
3) 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照明控制系统,宜结合车船、航班时间进行智能照明控制;
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交通建筑内,当正常照明电源出现故障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集中强行开启相应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
5)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磁浮车站等建筑,宜采用照明管理系统对公共 照明系统进行自动监控和节能管理。
8.4.4 设有照明管理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分布式照明控制系统、模块化结构、分散式布置;
2 每个控制器宜带有CPU,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独立地完成各种控制功能;
3 系统应具有事故断电自锁功能;
4 现场控制器宜具备实时负载反馈功能,监控工作站宜能读取每个回路或每个模块的实时电流值;
5 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应能联动强制开启相关区域的火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 现场控制器应能对每个照明回路的开启时间和次数进行计时或计次;
7 安装在现场的智能面板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
1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其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2 引导标识照明的配电可按相应建筑的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
3 交通建筑中人员较密集的主要场所或重要场所的照明负荷,宜采用两个不同照明供电电源回路各带50%正常照明灯的供电方式。
8.4. 2 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相应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应能自动投入。
8.4.3 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控制方式应根据使用条件及功能要求决定,一般场所宜采用就地分散控制;公共场所的照明及广告、标识照明宜采用分区域集中控制;
2 有条件的场所应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宜按该场所的照度来自动开关人工照明或调节照明照度;
2) 门厅、候车(机)厅、走廊、车库等公共场所宜采用夜间自动降低照度的装置;门厅、候车(机)厅等公共场所运营期间可根据客运情况控制照明照度,低峰时间可降低照度,但不得低于标准值的1/2;非运营时间可只保留火灾应急照明及值班照明;
3) 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照明控制系统,宜结合车船、航班时间进行智能照明控制;
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交通建筑内,当正常照明电源出现故障时,消防控制中心应能集中强行开启相应场所的火灾应急照明;
5) Ⅲ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特大型和大型铁路旅客车站、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站、城市轨道交通地铁车站、磁浮车站等建筑,宜采用照明管理系统对公共 照明系统进行自动监控和节能管理。
8.4.4 设有照明管理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分布式照明控制系统、模块化结构、分散式布置;
2 每个控制器宜带有CPU,系统出现故障时,可独立地完成各种控制功能;
3 系统应具有事故断电自锁功能;
4 现场控制器宜具备实时负载反馈功能,监控工作站宜能读取每个回路或每个模块的实时电流值;
5 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应能联动强制开启相关区域的火灾应急照明,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6 现场控制器应能对每个照明回路的开启时间和次数进行计时或计次;
7 安装在现场的智能面板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
条文说明
8.4.1 本条规定了照明配电的一般原则。
第1款 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的非线性所产生的高次谐波,使三相平衡中性导体中也会流过三的奇次倍谐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故而作此规定,保证安全性。
第2款 标识照明在交通建筑中特别是人流较大的场所作用非常大,在紧急情况时亦可起到辅助引导的作用,因此有条件时可采用应急电源供电。
第3款 执行本款可使得一旦该场所有一路电源故障,另一路至少能保证该场所内50%的照明不会受影响,以此减少故障影响的范围。
8.4.2 交通建筑的公共场所内往往会有大量的旅客和其他人员通行,有时也会非常集中,而且旅客对建筑内的环境并不熟悉,一旦建筑内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特别是在夜晚),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的正常照明,导致照明灯的熄灭,由于突发的黑暗会造成建筑内的旅客或其他人员出现恐慌,程序混乱,严重时可出现人员拥挤、踩踏等恶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的伤亡。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规定了在交通建筑的公共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同时为确保在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急照明的有效性,本条规定并强调了对于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其所在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能自动投入,使应急照明的供电做到安全、可靠、有效。
8.4.4 照明管理系统是随着建筑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在建筑物中日益普及应用的一种智能化系统,其功能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照明的节能和管理。大型交通建筑的照明控制复杂多变,且随着旅客人流及航班的变化而变化,仅靠人工难以达到很好的控制效果。因此,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照明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起到节能、高效管理、提升建筑档次的功效,而且随着照明控制技术的发展,产品性价比也在不断提高,且技术成熟可靠,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2款 每个带有CPU的控制器具有了智能化功能,不会因总系统故障而波及引起系统全部瘫痪。
第3款 照明系统在故障断电时,系统能进行自锁,可使系统在电源恢复后,能立即进入原正常工作状态。
第4款 要求控制器具有对负载的反馈功能,可确定回路的真实运行状态,确保每个灯具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5款 照明管理系统与火灾控制系统要有联动,且火灾时火灾控制系统应处于优先级。
第6款 现场控制器通过对每个照明回路开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计时/计次,可使系统进行记录和显示,并可提前提示光源是否已到使用寿命,便于光源的维护。
第7款 要求安装在现场的智能面板具有防误操作功能,可提高照明控制的安全性。
第1款 主要考虑照明负荷使用的不平衡性以及气体放电灯线路的非线性所产生的高次谐波,使三相平衡中性导体中也会流过三的奇次倍谐波电流,有可能达到相电流的数值,故而作此规定,保证安全性。
第2款 标识照明在交通建筑中特别是人流较大的场所作用非常大,在紧急情况时亦可起到辅助引导的作用,因此有条件时可采用应急电源供电。
第3款 执行本款可使得一旦该场所有一路电源故障,另一路至少能保证该场所内50%的照明不会受影响,以此减少故障影响的范围。
8.4.2 交通建筑的公共场所内往往会有大量的旅客和其他人员通行,有时也会非常集中,而且旅客对建筑内的环境并不熟悉,一旦建筑内供电系统出现故障(特别是在夜晚),势必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的正常照明,导致照明灯的熄灭,由于突发的黑暗会造成建筑内的旅客或其他人员出现恐慌,程序混乱,严重时可出现人员拥挤、踩踏等恶性事故发生,造成人员的伤亡。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规定了在交通建筑的公共场所内应设置应急照明。同时为确保在供电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急照明的有效性,本条规定并强调了对于应急照明的配电应按其所在建筑的最高级别负荷电源供给且能自动投入,使应急照明的供电做到安全、可靠、有效。
8.4.4 照明管理系统是随着建筑智能化技术的发展,在建筑物中日益普及应用的一种智能化系统,其功能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照明的节能和管理。大型交通建筑的照明控制复杂多变,且随着旅客人流及航班的变化而变化,仅靠人工难以达到很好的控制效果。因此,宜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照明系统进行有效的监控,起到节能、高效管理、提升建筑档次的功效,而且随着照明控制技术的发展,产品性价比也在不断提高,且技术成熟可靠,具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2款 每个带有CPU的控制器具有了智能化功能,不会因总系统故障而波及引起系统全部瘫痪。
第3款 照明系统在故障断电时,系统能进行自锁,可使系统在电源恢复后,能立即进入原正常工作状态。
第4款 要求控制器具有对负载的反馈功能,可确定回路的真实运行状态,确保每个灯具装置的安全运行。
第5款 照明管理系统与火灾控制系统要有联动,且火灾时火灾控制系统应处于优先级。
第6款 现场控制器通过对每个照明回路开启的时间和次数进行计时/计次,可使系统进行记录和显示,并可提前提示光源是否已到使用寿命,便于光源的维护。
第7款 要求安装在现场的智能面板具有防误操作功能,可提高照明控制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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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范用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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